以案說法:吉林企業家夏中軍被重判20年,法學專家提出質疑

吉林企業家夏中軍因涉嫌行賄等罪名在

2018年11月15日,被東遼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而有刑法專家認為,夏中軍的所為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並沒有構成刑事犯罪。要客觀看待企業經營不規範的問題。各類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所引發的問題,必須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慎重對待,仔細甄別,注意從政策層面把握違法犯罪界限。

120萬元商業賄賂的疑問

夏中軍是北京吉林企業商會常務副會長、吉林省夏興有機生態生物高科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他涉足商海時間很長,先後創辦了不少企業,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是其產業之一。2013年,遼源國家礦山溼地公園開始籌建,這是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全國唯一建在城市區域內的礦山溼地公園。由於綠洲公司速生林專案與礦山顯地公園專案實施存在土地重疊使用的實際情況,遼源市政決定對綠洲公司速生豐產林專案林權及土地使用權進行徵收。

可是,在徵地的過程中,時任

遼源國家礦山溼地公園指揮辦公室主任謝某處處阻撓專案。據謝某向檢察機關的供述稱“2015年2月,遼源市政府研究決定由我們溼地辦作為徵收主體來收購夏中軍的速生豐產林整體專案。我作為溼地辦主任就非常不願意幹這個活,就想方設法不去推進這件收購工作的程序,想著能把收購這事“攪和黃’就‘攪和黃’…,夏中軍給我這120萬元購房款是為了得到我的幫助,能加快推進收購他們公司的速生豐產林整體專案的進度…”

在領會謝某的意圖後,夏中軍多次拜訪謝某,當他得知謝某在三亞買房款有缺口後,主動送上了120萬元,這也成為後來他行賄的證據。

據天眼查顯示,

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註冊資金2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遼源市西安區財政局出資1200萬元、夏俊豔出資400萬元。

夏中軍並沒有佔股,但在擔任董事總經理。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認為,夏中軍與謝某接觸是由於政府要建設溼地公園,需要收購綠洲公司的速生豐產林,夏中軍為配合政府徵收工作,積極與負責該項工作的謝某商談徵收事宜,依法獲得合法補償。在商談中,夏中軍沒有提出任何不合法的補償要求,相反,謝某表面上履行政府決定,暗地裡故意拖延政府的決定的實施,想將政府的徵收專案“攪黃”,且嚴重影響政府的工作程序和綠洲公司整體發展的計劃,夏中軍對謝某不作為的真實目的沒有任何察覺,仍與謝某反覆磋商,在此過程中,謝某將自己的不作為的目的暴露出來,向夏中軍提出自己在三亞購買房產缺少120萬,其行為明顯帶有利用企業為獲取索賄的主觀故意,夏中軍為早日完成政府徵收工作,公平獲取正當利益,無奈的情況下支付給謝某提出的用於私利的購房款項,因此,夏中軍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3600萬貸款是否合同詐騙?

2013年5月,夏中軍向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西寧支行(簡稱吉林銀行)申請貸款,夏興集團財務總監苗某製作並向吉林銀行提交虛假財務報表和以此為基礎的審計報告及與吉林省佳慶米業有限公司(簡稱佳慶米業)簽訂的虛假玉米飼料代收代儲合同,以其實際擁有的遼源市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簡稱夏興生物)的名義,與吉林銀行簽訂了3600萬元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期限二年,約定用途為購買飼料。該筆貸款由吉林省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省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遼源市振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簡稱振興公司)為省擔保公司反擔保。2013年6月,吉林銀行將3600萬元貸款分三次匯入佳慶米業。

在夏中軍與振興公司簽訂反擔保協議過程中,夏中軍將林權證作價1。98億元於2013年3月22日抵押給振興公司,並以夏中軍及其配偶個人名下資產、王書堂配偶個人名下資產、盛京黑豬繁育有限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2015年1月,夏中軍將抵押給振興公司的林權證取回,未再提交其他抵押物。2015年5月25日,貸款到期後,夏中軍沒有償還到期貸款,而是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續貸一年,貸款金額變成3500萬元(實際發放3495萬元)。2016年6月,貸款逾期後,夏中軍未償還貸款,吉林銀行依保證合同向省擔保公司追償,省擔保公司依反擔保合同要求振興公司實際代償。截止2017年9月28日,振興公司代償人民幣1018。1萬元,還需代償本金人民幣2476。9萬元。經評估,夏中軍抵押的林權林地總價值人民幣288萬餘元。

法院認為,夏中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企業連年虧損的事實,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編造虛假的貸款用途,騙取吉林銀行貸款,同時虛構抵押物價值,騙取被害單位遼源市振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貸款反擔保,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貸款,造成被害單位數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對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指出,夏興公司與振興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認定是合同詐騙,合同雙方為夏興公司與振興公司,認定夏中軍採取虛假審計報告向吉林銀行貸款與該案無關,不是認定該罪名證據。夏興公司出具的擔保的林權證是真實有效的,所謂虛假是面積計算存在瑕疵,並不能否定林權證合法有效。夏興公司反擔保的財物超過貸款額度,足以償還振興公司代償的資金,不能造成損失。公司將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符合貸款要求。振興公司已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之中,振興公司既沒有報案,法院沒有移送案件,檢察院沒有立案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不符合法律程式。

以案說法:吉林企業家夏中軍被重判20年,法學專家提出質疑

夏興生物廠房

騙取中央專項資金720萬元的問號

法院判決指夏中軍於2007年開始建設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簡稱夏興生物)綜合利用長白山黑木耳生產功能液態食品專案(簡稱“黑木耳”專案),並以此專案於2008年得到了中央預算內投資717萬元。2011年5月,夏中軍開始建設“黑木耳”二期工程。2011年6月,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於實施2012年資源型城市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和多元化產業體系培育專項的通知。夏中軍為申請專案、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簡稱中央專項資金),於2012年3月至10月,採取提交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虛假裝置採購合同、專案進度證明、採購支付憑證等方式,虛構夏興生物利潤和綜合利用長白山人參生產功能液態食品專案建設(簡稱“人參飲專案),利用“黑木耳,二期專案的廠房、裝置,以“人參飲〃專案的名義騙得中央專項資金720萬元。

對此,

國家檢察官學院原院長石少俠認為,“人參飲”專案是公司發展中規劃設計的開發專案,且在省政府、市政府立項審批成功,證明該專案是真實的,是公司繼黑木耳飲品又一開發產品。該專案獲取了國家專利發明,是該專案開發的基礎和有效保障。該專案在申請中央專項資金前先期投入2500萬元,在立項審批、專利申報、生產建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這些都是真實存在的,不存在虛構事實去騙取中央專項資金的行為,且用2500萬元騙取720萬元是違背常理的。“人參飲”專案與該公司開發的“黑木耳”飲品有相似之處,都是符合環保條件的原生態飲品,且生產流程及裝置有相似之處,在沒有盈利前,為節省企業資金成本,充分利用現有的裝置進行立項和申請中央專項資金,符合立項的要求和企業發展所要實現的目標。申請中央專項資金中存在虛假材料申報的行為只是在申請過程的瑕疵而已,國家級要求申報各類材料條件非常嚴格,程式嚴謹且繁瑣,存在弊端,企業為自身發展急需資金扶持,在專案及先期投入真實的情況下,變通一下書面材料,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企業發展之初存在條件不足的情況也不是認定詐騙的虛構事實,主客觀都沒有犯罪的構成。需要強調的是該申請中央專項資金的行為是市裡開會要求企業積極申報的,且時間節點在“人參飲”的立項、投資後,該專案立項後,遼源市政府對該專案進行初步稽核,認為該專案符合申報條件,要求申報,根本不存在利用該專案詐騙中央專項資金的目的。

小結:刑事法治應成為社會創新的保護神

民營經濟是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對於決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具有重要意義。全面完善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制度是國家層面激發民營企業活力的重要決策和部署,雖說僅靠刑事法律絕不可能完成,但刑事法律在這樣一項重大的系統性工程中佔據著重要地位,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保障性作用。由刑事制裁手段的嚴厲性所決定的,過早、過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適用不合時宜的刑法條文必將影響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扼殺新事物產生的萌芽。分析近年來發生的涉民營企業冤假錯案,不難發現法律適用錯誤是造成一些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而且集中發生在經濟犯罪、金融犯罪領域而非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領域。在這些冤假錯案中民營企業實際上是最普遍的受害者,只不過因不涉及人命問題而沒有引發廣泛關注。準確地適用刑法、加強企業產權刑事保護是刑事法治發揮社會治理作用、準確把握時代脈搏的重要舉措。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環境下,刑事法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成為社會創新的守護神,而不應成為橫梗於前的攔路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對待每一個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充分保護民營企業產權。詳言之,司法機關應在恪守刑法謙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上,準確理解、適用刑法條文,以避免過早、過度的刑事介入以及不恰當地適用不適時罪名給民營企業發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負擔。當然,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刑法保護只是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制度建設中的一環,想要構建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需要各個部門法的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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