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佬們鍾愛的家族信託,真的能保護財產嗎?

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富途安逸”(ID:futu-ie),作者:富途安逸,36氪經授權釋出。

一直以來,“財產保護”、“避稅避債”、“永續傳承”等,都是家族信託的營銷亮點,也是很多高淨值家庭決定是否設立信託的重要考量因素。

為什麼家族信託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呢?

這裡面很重要的一點,在於

信託將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

透過簽署協議,委託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自己不再擁有相應的財產,這樣當後續出現個人債務危機、家庭破裂導致財富分割等事情,這部分財產可以獨立出去,而免於被抵債或被分割。

理想很美好,但是現實很骨感。

為什麼有的信託會失效

設立了信託,最後財富還是沒能保住的事情時有發生,這裡可以列舉兩個比較著名的案例。

案例1

P先生與妻子在上世紀90年代根據澤西島法律成立了一個家族信託,並把此前成立的公司的84。63%的股權授予了該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包括P先生、妻子和他們的女兒。2010年,妻子申請離婚,並要求對半分割信託內的資產,P先生卻表示,信託內三分之一的財產歸屬於他們的女兒,這部分不應該分配。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價值約15億港元的整個信託,都應該視為丈夫的financial resources,需要在丈夫與妻子間平均分配。

案例2

謝爾蓋·普加喬夫是俄國著名寡頭,其名下擁有大量與國家命脈有關的產業,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普加喬夫控制的銀行最終破產,普加喬夫也逃往英國。

俄破產清算機構DIA(Deposit Insurance Agency)經調查認為普加喬夫將大量資產轉移至國外並放入2011-2013年設立的五個紐西蘭信託中,相繼在俄國與英國發起對普加喬夫的訴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信託因此並未產生效力,普加喬夫先生設立的五個紐西蘭信託被擊破,相應的信託資產被執行。

兩個信託為什麼會被擊破?是信託已經沒用了嗎?無法保護富人的財產了嗎?

並不是。

有效的信託還是有可能為富人保護好財產的,重點就在於,很多富人設立的家族信託,都是“虛假信託”。

一個信託,至少要包括四種角色:成立人、受託人、受益人、保護人。

大佬們鍾愛的家族信託,真的能保護財產嗎?

成立人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約定好的分配原則,將財產分配給受益人,而保護人,是負責監督受託人的,確保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履行受託責任。

這四個角色是相互制約的。

而之所以發生信託失效,被“擊穿”的事情發生,往往在於這四個角色沒有獨立,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制約關係。

上文第一個案例,法院判決信託資產應該在夫妻二人之間平均分配,依據就是:P先生既是信託的成立人,又是信託的保護人和潛在受益人,在這其中,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完全是一個被動服從的角色。

法院做了一個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如果P先生要求受託人把信託資本和收益全部分配給他,受託人很可能會聽從P先生的要求,因此信託的獨立性並不存在,信託中的全部財產屬於P先生的財產源,應該在夫妻之間平均分配。

而對於案例二,同樣如此。

法院認為普加喬夫設立信託轉移財產只是名義上的轉移,但實際上他仍然是財產的實際所有者,所以信託無效,財產還是要被法院執行。

什麼樣的信託才能保護我們的財產

想讓信託有效,至少要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

首先,信託在設立時,不是“惡意信託”。

什麼是“惡意信託”?這類信託,它設立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逃廢債。已經欠了鉅額債務,還想成立一個家族信託,把財產留給家人。

很多國家或地區都有“反欺詐交易法律”,對於此類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財產轉移,往往會被認定無效。

所以,信託內財產的來源一定要合法合規,沒有資不抵債,沒有惡意避稅。

不知道為什麼在有些人眼中,信託彷彿有“洗錢”的效果。但實際上,信託對於不合法資產,是避之唯恐不及。

一個信託成立之前,受託人往往會做詳細的盡職調查,確保財產來源不會受到監管部門質疑。因為一旦日後追溯發現財產本身不合法,那信託會被擊穿就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信託要保持獨立性。

獨立性的第一點,在於信託最好是不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在實際案例中,無論從稅務角度還是所有權角度,信託的委託人通常都會被認為是信託財產的實際擁有者或控制人,無法起到資產隔離的效果。

第二點,也就是上文提到過的,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之間要相互制約、權力分散,這樣才能保證財產的有效隔離。

說起來簡單,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卻很難做到。

舉個例子,現在很多公司創始人會在IPO前設立家族信託,並將擬上市公司股權裝入信託。創始人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的重要決策者,其投票權要在公司架構上明確,這就使得他們很難將信託的控制權讓渡於旁人,很多情況下,信託的保護人、投資經理等均需要由委託人本人擔任,才能在IPO過程中不被律師質詢。

而這,就必然會削弱信託的獨立性,也就難以做到財產的有效隔離。

即使沒有遇到不可避免的集中控制權問題,對大部分人來說,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別人,失去對財富的部分把控,也仍然是一件需要時間去消化的事情。

所以,財產保護與財產控制之間,是需要權衡的,沒有完美的方案,只看你如何取捨。

看到這裡,也請大家不要失望。

因為對於信託來說,財產保護只是順帶的好處,信託更主要的作用,其實是它在財富傳承上的價值。

賭王何鴻燊也好,船王許世勳也好,這些老一輩港澳大佬們,都是透過家族信託來確保自己一生打拼而來的財富不被後代揮霍掉,能一代一代傳承下去,確保家族的繁衍生息。

以許世勳為例,其設立的家族信託裡面有420億資產,但是兒子和兒媳只能每個月領取200萬生活費;再比如梅豔芳,知道母親嗜賭成性,所以將遺產裝入信託,規定母親每個月只能領取20萬零花錢,並且約定在母親百年之後,信託會將剩餘遺產捐獻出去。雖然梅豔芳媽媽多次打官司,想要獲得遺產的全部支配權,但都失敗了。

我們沒有必要神話家族信託的作用,同樣,我們也不應該急於否定它的價值。信託只是一個工具,更重要的,是工具背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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