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稅總局重磅出擊!重整企業或將透過信用修復重獲新生!

近年來,破產重整在我國得到大力推廣,成為防止瀕臨危困的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重要手段。

不過要注意的是,

當前,破產重整企業所面臨的困境是如何擺脫原企業的負面信用狀況。

道理很簡單,企業破產意味著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通常在這種情況下,其信用記錄也相應較差。

重整後,

原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直接由重整企業承繼,面對信用管稅時直接處於不利境地,處處碰壁。

因此,破產重整後的納稅信用修復成了重整企業的迫切需求。

可以這樣說,

如果破產重整使得企業避免第一次“死亡”的話,那麼,破產企業的信用修復必然關係到企業能否避免“二次死亡”。

支援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稅總局新規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目的是

幫助恢復正常信貸,透過獲取資金以維持資金鍊的穩定,保證企業正常運轉,提升企業再生可能性。

因此,企業破產重整計劃能否順利實現,關鍵在於企業能否獲得信用修復的機會和破產重整企業如何實現納稅信用修復。

為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意見》精神,稅務總局日前釋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

細化了破產重整企業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適用的修復標準,進一步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援力度,幫助企業儘快走出困境。

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或和解程式中,

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後,可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對於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

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

“30日內糾正”

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

對於部分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

具體的納稅信用修復範圍都有哪些?修復加分分值和修復標準怎麼算?收好下面這張表,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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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主要內容!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信用修復所涉及的內容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隨著我國企業信用體系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目前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主要包括

銀行信用修復、稅務信用修復、工商信用修復、司法信用修復及其他特殊信用修復

五個個方面。

※(一)銀行信用修復

破產重整企業基本都涉及銀行債務問題,且銀行大機率屬於企業的主要債權人。

在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後,前期逾期欠款等負面資訊並不因企業進入程式而消除,重整企業在相關商業銀行的企業信貸登記以及在央行徵信中心的信用記錄均為不良,即使在重整程式結束後,企業已按照重整計劃對債務進行清償,但相關負面資訊依舊會記錄於銀行系統之中。

因此,雖然企業在經過重整程式後內部股權架構、管理結構等已發生實質變動,但由於其對外主體資格未發生變動,企業在銀行所留存的信貸資訊、金融資信等級等其他不良資訊仍然記錄在冊,企業在辦理借貸、融資等業務時,仍然會受到不良資訊的負面影響。

目前,實務中針對銀行信用修復的處理模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是借鑑溫州模式,

協調人民銀行和重整企業開戶行,由管理人透過開戶行提出撤銷及重新開立基本戶申請,經過人民銀行的核準後,將原掛有債務的基本戶撤銷,重新在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銀行開立基本戶,從而使重整企業可以正常使用基本戶,以達到隔斷企業在先失信記錄的效果。

第二種是在無法進行統籌聯動的情況下,

管理人可依據法院出具的函件,單獨向各銀行發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後,在相關資訊中記載“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從而降低該類不良資訊對於企業借貸的負面影響。

(二)稅務信用修復

具備良好的稅務信用是企業再生之後得以繼續發展的關鍵要素,破產重整企業基本存在不同程度的稅務欠款及信用缺陷問題,《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稅收債權的清償方式進行了具體規定,但對如何在稅務系統中處理企業不良資訊並未予以明確。

實務中,參照溫州的處理方法,

針對稅務信用的修復,目前的處理模式主要以管理人協調為主,司法協助為輔。

管理人除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稅收債權進行核實並予以清償之外,還需積極協調稅務部門在清償之後消除相關處罰,對相關不良資訊予以釋明。

如果管理人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透過司法渠道予以協助,如管理人在辦理變更必要手續時因某種原因受到稅務部門的拒絕之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相關函件、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協調稅務機關配合管理人辦理相關事宜,推動破產程式的進展。

(三)工商信用修復

企業客戶調查企業的最直接途徑是,透過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設立的

“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

進行檢索,該系統會在查詢報告中顯示企業的行政處罰、風險等不良資訊,工商失信的企業會顯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部分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但是,該系統並無明確區域用以顯示企業處於或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程式。

如前所述,企業在完成破產重整程式之後,企業的組織機構碼並不會發生變更,舊有的不良記錄都將被新的企業承接。客戶受困於“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報告”所顯示的信用風險情況,將會大幅度降低與其合作的可能性,企業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將會因受困於信用缺陷而步履維艱。

目前針對工商信用修復的操作模式主要採用

“管理人釋明+協調”

的方式:

一方面積極向客戶釋明重整企業的情況,

管理人在與意向客戶溝透過程中,將企業破產重整情況對其予以明示,儘可能減少意向客戶顧慮,降低明示不良資訊的負面影響;

一方面積極協調工商部門對相關負面資訊進行處理

綜合來講,目前處理模式的侷限性相對比較突出,僅對於已知的意向客戶可能發生作用,但是對於許多潛在客戶及商業資源而言,企業對外明示的瑕疵信用報告就已經將其拒之門外。

(四)司法信用修復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

“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是目前用以查詢企業司法信用懲戒情況的最直接途徑

,如司法信用懲戒一直未予解除,則此網站將持續公開該懲戒情況,對重整企業的不良影響將會持續存在。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式之後,管理人依據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可以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對涉及破產企業的司法信用懲戒予以修復。

實務操作中,管理人針對司法信用修復,向本地法院申請和異地法院申請會面臨相對不同的境況。

管理人向本地法院提出申請,

一般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應文書及材料即可,成功率較高。但

對異地法院提出申請

,由於溝通上的不同步等因素,一般需要管理人去當地進行協調,且成功率較低,這對於推進破產重整程式的進展及程式結束後企業正常經營會帶來直接負面影響。

在溝通異地法院無果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請求出具破產裁定的法院向異地法院發函,透過法院系統的溝通與交涉,達成企業在司法信用領域的修復。

(五)其他特殊信用修復

以上四個類別屬於破產重整企業集中存在的問題,但實務過程中,不同類別的企業還涉及其他不同的信用修復問題。

如食品類的企業可能會涉及食藥部門的信用懲戒,房地產企業可能會涉及國土部門的信用懲戒,此類信用懲戒雖不屬於共性問題,但由於企業本身經營範圍的專業性,這些針對專業出發的個性處罰往往更令企業棘手,但由於幾乎沒有明確的修復規定,修復過程中也多存在無從下手的局面。

重大利好!稅總局重磅出擊!重整企業或將透過信用修復重獲新生!

自古至今,商無信不立!

失去了信用就難以在市場競爭中立足。對於破產重整後的企業予以及時的信用修復,是對企業堅持依法誠信納稅有效鼓勵手段,也能夠助推企業後續的發展。重整企業也應抓住如此利好的機會,做好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已實現企業的“二次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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