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人把TT、LC、DP、DA等付款方式講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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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訂單的成交,很多時候是從付款開始的,我們就簡單的列舉一下常見的幾種付款方式,以及會遇到的問題。

付款從接收的賬戶來區分:

對公賬戶:T/T, L/C, D/P,D/A, O/A

終於有人把TT、LC、DP、DA等付款方式講清楚了!

T/T

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T/T屬於商業信用,在貨物準備好後,如果客戶將全部貨款付清,你就可以把單證直接寄到客戶,無需經過銀行。

T/T電匯分為2種,一種叫前TT(前T/T),什麼是前TT(前T/T)呢?在國際貿易行業內,就是說,在發貨人發貨前,付清100%貨款的,都叫前TT(前T/T)。這種付款方式是國際貿易中,相對賣方而言,最安全的貿易方式,因為賣方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要收到錢,就發貨,沒收到錢,就不發貨。前TT(前T/T)也可以分為很多種靈活的方式, 先20%~40%定金,後80%~60%出貨前給全。具體多少比例,根據不同情況,不同靈活變通。

第二種:後TT(後T/T)付款方式。後TT(後T/T)付款方式在行內定義為,發完貨後,買家付清餘款。那買家是憑什麼付清餘款的呢?一般情況,後TT(後T/T)是根據B/L(BL)提單 影印件來付清餘款的。後TT(後T/T)模式也比較靈活,總體來說,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國際後TT(後T/T)付款方式是,客人先給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見提單(BL,B/L) 影印件付清餘款。當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見提單。

T/T付款的常見問題

1. 

收款方資訊錯誤導致掛賬, 很多客戶比較粗心,會把收款方的名字寫錯,比如單詞寫錯,比如名字太長匯款時候受填寫空間限制,等等,匯款確實到了收款人的賬戶,但是因為資訊不對,導致款項沒有辦法進行解凍(release)。

處理結果:一般情況15日(或者根據各個銀行的實際情況)沒有解決,那麼會原路退回。

解決辦法:

1。通知客戶進行資訊更改(amendment),明確告知客戶,不更改我們就沒法收款,訂單沒法執行。

2。如果第二次以後的合作,公司名字太長,可以告知客戶把名字寫不下的部分寫在位址列內,也可以順利收款。

3。後T/T 客戶拖欠尾款,有的客戶就是比較拖拉,遲遲不付款,首先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註明尾款的付款時間,比如見提單影印件3-5個工作日內付清等條款,避免尾款遲遲收不回來的情況。當然避免這種情況的等需要分析研究客戶,最好做到事前風險規避。

L/C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檔案。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檔案。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信用要高於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的三個明顯的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檔案(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的流程

 

(1)

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

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

通知行核對印鑑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

受益人稽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

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稽核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

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

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

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常見的大額必須用LC付款的國家:孟加拉,衣索比亞,阿爾及利亞,烏茲別克等。

終於有人把TT、LC、DP、DA等付款方式講清楚了!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貨款後,才可將商業(貨運) 單據交給進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

即期交單(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後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後,於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存在的風險:

 

在D/P業務中,銀行並不稽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後,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範流轉。

4。儘量採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透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儘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後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於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託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託其往來銀行辦理託收,該行為託收行,託收行再自行委託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託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託收業務中,託收銀行並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託。換言之,在收到託收指示後,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出口商透過自己的往來銀行(託收行)辦理託收,託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託收行對於郵寄託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並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託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絡。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透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後,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由於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後,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託收。

承兌交單是國際貿易常用的一種付款方法。出口商透過託收銀行指示代收銀行在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向進口商發放所有權及其他貨運檔案。出口商將面對進口商不如期結款之風險。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並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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