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二個以上合夥企業,年度個稅咋申報?

投資二個以上合夥企業,年度個稅咋申報?

諮詢物件:浙江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1-06-18

問題內容:

1、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年度終了時,按每家企業對於比例的分配所得合併後確認應納稅所得額(是無論被投是虧損還是盈利,都是合併的總額),還是直接彙總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比方,投資了2家合夥企業A企業虧損100萬,佔50%,所得是-50萬,應納稅所得額是0元;B企業盈利50萬,佔20%,所得10萬,應納稅所得額是10萬。假如無調增調減項,且有綜合所得收入。那年度彙算,是按照-50萬+10萬=-40萬確認合併收入,此時應納稅所得額是0元,是無需繳納個稅的。還是按A的應納稅所得0元+B的應納稅所額10萬=10萬,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就是歸根到底,投資人投資多處企業對應比例分配取得的(實際也不一定分配了),虧損是否能合併計算的問題?

2、假若每年虧損不能合併計算,那最終投資的一家企業清算了,那投資的虧損是否能列入,合併計算呢?否則,實際最終整體投資是有損失的,結果卻交了個稅?那不是這個不合理嗎,因為實際並未取得所得。合夥企業先分後稅(無論是已分配的還是對於留存在企業的利潤)都要按年度計算繳納個稅。

答覆機構:浙江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2021-06-23

答覆內容:

浙江12366中心答覆: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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