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亞洲區域內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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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

1月14日,博鰲亞洲論壇在京釋出了《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自由貿易協定:亞洲的選擇》報告系統研究了涉及亞洲經濟體的主要自由貿易協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貿易協定對亞洲經濟體的影響,併為促進自由貿易協定在亞洲的更好落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序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公號將陸續分享報告中的精彩內容,今日分享的是報告的第二章的部分內容。在這部分內容中,報告介紹了亞洲區域內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包括海合會—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GSFTA)、印度—日本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IJCEPA)以及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和中國-韓國自貿協定。本文分享的是對前兩者的概述。(注:報告中所呈現的相關統計資料僅截至報告發布當日。)

亞洲區域內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

海合會—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GSFTA)

01

協定簡況

海合會與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於2006年11月啟動,經過四輪談判,於2008年12月簽署《海合會—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這是海合會第一次與非中東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也是新加坡繼2004年與約旦簽署協定以來第二次與中東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新加坡2013年批准協定所有條款。該協定於2013年9月1日生效,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式、電子商務、經濟合作、政府採購、爭端解決等內容。

02

協定特點

貨物貿易。新加坡對海合會100%商品實施零關稅;海合會對新加坡96。6%的商品實施零關稅,約佔海合會自新加坡進口額的98%~99%。在原產地規則方面,協定規定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產品需經過充分加工,要求區域價值成分不少於35%,還對10種特殊商品適用產品特定原產地做出規定,其中,對菜籽油等兩種商品,要求非原產材料適用稅則歸類前6位發生改變(CTSH)規則;對食鹽、飲料等8種商品,要求非原產材料適用稅則歸類前4位發生改變(CTH)規則。在2008年12月15日的換文中,科威特、卡達、阿聯酋等海合會成員承諾在GSFTA生效1年過渡期內承認新加坡的清真標準和清真商標,這是海合會首次承認新加坡的清真標準,新加坡認證的清真食品可出口至海合會清真市場。

服務貿易。GSFTA在服務貿易領域採用正面清單方式開放。海合會眾多成員首次對新加坡做出了高於WTO框架下GATS的承諾,例如,阿聯酋將專業服務公司內外資的持股比例限制從49%提高到75%,卡達在WTO框架下並未對外資持股比例做出承諾,但在GSFTA中承諾對新加坡專業服務企業新資持股比例可達到49%。透過GSFTA,新加坡服務貿易企業在海合會成員的法律、建築設計、教育、會計等專業服務領域的市場準入條件得到很好改善。

在法律服務領域,阿聯酋、沙烏地阿拉伯允許新加坡法律服務公司持股比例達100%。

在建築服務領域,阿聯酋、阿曼和巴林均將在WTO框架下的相關承諾升級,阿聯酋、阿曼將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從49%分別上升到75%、100%,巴林未在WTO做出相關承諾,但在GSFTA中承諾對新加坡建築服務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達100%。

在教育服務領域,阿聯酋、阿曼和巴林均未在WTO做出相關承諾,但在GSFTA中對新加坡教育服務企業予以開放,新加坡在阿聯酋進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領域的投資還可享受新資100%持股的待遇。

新加坡對海合會成員國開放了12個服務部門的眾多分部門,包括法律、審計、稅務、建築、牙醫等專業服務領域及通訊、建築、銷售服務領域等。

在自然人移動領域,GSFTA保障參與貿易與投資的自然人移動享有合法權益,但自然人僅限雙方成員國的國民或有雙方國家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對第三方國家自由職業者的自由流動不予保護。

投資。GSFTA未針對投資設立專門章節,但還未與新加坡簽署雙邊投資擔保協定(IGA)的海合會成員承諾在協定生效兩年內儘快與新加坡簽署。截至2019年12月,新加坡已分別與巴林(2003年)、沙烏地阿拉伯(2006年)、阿曼(2007年)、科威特(2009年)、阿聯酋(2011年)簽署投資協定,海合會成員中僅有卡達尚未與新加坡簽署雙邊投資協定。

其他規則。政府採購方面,GSFTA雙方承諾保持公開透明的採購制度,海合會國家在採購貨物或服務時,給予符合條件的新加坡公司10%的價格優惠,使得新加坡公司享受與海合會國家公司相同的優惠待遇。經濟合作方面,雙方重點關注領域包括資訊和通訊(ICT)、媒體、能源、電子商務、清真標準和清真商標、航空服務和商旅服務等。電子商務方面,雙方承諾電子傳輸的數字產品進出口不予徵收關稅及其他稅費。此外,在阿聯酋與新加坡的換文中,阿聯酋指出,在能源資源領域阿聯酋享有專屬管轄權、最終裁決權,GSFTA中涉及能源資源領域的內容(含爭端解決中能源資源的相關內容)在阿新兩國之間無效,阿聯酋不承諾給予新加坡權利,也不承擔任何義務。但換文同時指出,若阿聯酋日後在FTA能源資源領域給予其他國家權利,新加坡可享受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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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日本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IJCEPA)

01

協定簡況

2006年12月,印度與日本宣佈將兩國關係升級為“戰略與全球夥伴關係”,並正式組建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CEPA)聯合工作組。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印度和日本進行了14輪談判,最終於2011年2月16日在東京簽署《印度—日本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領域以及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競爭等規則議題。2011年6月30日,兩國交換外交照會通知,IJCEPA於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02

協定特點

貨物貿易。從總體開放水平看,印度和日本雙邊貿易94%的商品將在10年內逐步取消關稅,其中涉及印度從日本進口額的90%以及日本從印度進口額的97%。印度關稅減免的稅目為87%左右,其中,17。41%的稅目自協定生效起立即實施零關稅(大多數為紡織品),66。32%的稅目在10年內逐步降為零,其餘產品在5年或7年內降為零。印度的除外產品主要涉及農產品、水果、香料、小麥、香米、食用油、葡萄酒和烈酒、汽車及零部件等工業產品。日本關稅減免的稅目達到93%左右,其中,87%的稅目自協定生效起立即實施零關稅,絕大部分產品的關稅將在10年內取消,極少部分產品關稅在7年內或15年內取消。日本的除外產品主要集中在農產品和皮革領域,主要包括大米、小麥、食用油、牛奶、糖、皮革和皮革製品等。非完全獲得產品的原產地判定標準為合格價值成分不低於離岸價的35%,且稅則歸類前6位發生改變。對原產貨物的判定還適用累積規則和微量標準。

服務貿易。IJCEPA在服務貿易領域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對服務貿易領域採用正面清單的方式進行開放。其中,印度做出了遠高於WTO的承諾水平,開放了11個部門29個分部門,其中,新增分銷、教育、環境、娛樂文化及體育、運輸5個新部門及下設的10個分部門,原有開放部門中新增房地產、租賃、導遊3個分部門,其他部門的開放程度也有所提高。日本由於已經對WTO做出了相對較高水平的承諾,在IJCEPA中新增部分不多,仍開放11個部門,分部門新增郵遞、快遞以及其他教育服務,達到45個。自然人移動方面,印度給予進入或臨時居留的日本人一些特殊待遇,日本則放寬了專業人員的簽證條件。

投資。IJCEPA採用負面清單,給予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給予對方投資者在獲得司法幫助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還規定了業績要求禁止條款。允許適用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當發生投資爭議時,如果在6個月之內無法透過友好協商或談判解決,則可以提交國際調解或仲裁。如投資者已向法院或行政機構提請解決投資爭端,且未在30天內撤回,則不得提交國際調解或仲裁。

其他規則。IJCEPA還包括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競爭、改善商務環境、合作等,但大多僅具象徵意義,實質性內容不多。智慧財產權方面,簡化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程式,提高公眾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政府採購方面,確保政府採購措施的透明度和非歧視性,指定聯絡點並加強資訊交流;競爭方面,在控制反競爭活動方面加強合作,遵循非歧視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改善商務環境方面,設立分委會、諮詢小組和聯絡處,以促進商務環境的改善;合作方面,涉及環境、貿易和投資促進、基礎設施、資訊與通訊技術、娛樂和資訊、冶金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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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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