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郵箱交付劇本,如何證明實際交付完成?

【原創】文/汐溟

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應向指定郵箱交付劇本。轉讓方未向指定郵箱交付,但稱簽約前已經交付給受讓方,無繼續交付的必要。受讓方支付了轉讓費,未催告轉讓方交付劇本。此後,受讓方將該同名劇本立項備案。同時主張轉讓方未交付劇本構成違約,行使解除權並要求轉讓方退還轉讓費。

基於一般的邏輯,受讓方確有實際收到劇本然後備案拍攝,同時解除合同收回劇本轉讓費之嫌。但是否真實,應視舉證情況予以認定。

未按約定郵箱交付劇本,如何證明實際交付完成?

雙方簽訂的是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受讓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劇本並享有其著作權。合同雖約定交付的指定郵箱,但在實際履行中,如轉讓方未按該約定履行,未向該郵箱傳送劇本,但實際上也完成了交付,如傳送給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郵箱或者以書面方式交付等,受讓方的合同目的同樣可以實現,轉讓方雖有違約,但未給受讓方權益造成損害,屬於履行輕微瑕疵,受讓方無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抗辯的核心觀點在於:未按指定郵箱交付但也完成了交付。轉讓方應提供證據證明交付完成的事實。如果轉讓方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事實,那麼應推定轉讓方未完成交付。交付劇本是轉讓方的合同義務,對於義務的履行情況,應由負有義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有舉證不能或不利,也應由該方承擔不利後果。

未按約定郵箱交付劇本,如何證明實際交付完成?

轉讓方稱受讓方依約支付了轉讓費,如果未收到劇本卻未催告,說明受讓方實際收到了劇本。通常情形下,受讓方若支付了轉讓費而未收到劇本,一般有催告行為。但受領劇本是受讓方的權利而非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並無強制履行要求。受讓方支付轉讓費但未催告轉讓方交付劇本,屬於其權利的消極行使,無法得出其已收到劇本的結論。

未按約定郵箱交付劇本,如何證明實際交付完成?

轉讓方稱受讓方備案並拍攝的影片劇本是以己方劇本為基礎改編而成。首先,即便受讓方備案劇本與轉讓方劇本構成實質性相似,也無法直接認定轉讓方交付完成。因為受讓方可能透過其他渠道接觸到劇本從而以其為基礎改編新劇本,此時受讓方可承擔侵權責任,但該獲得方式與轉讓方的交付無關,無法替代。其次,若二者僅為一般性相似,應為創作的重合,既不能認定受讓方侵權,也不能認定轉讓方已經交付劇本。再次,受讓方的備案劇本是否與轉讓方劇本一致或相似,應對二者進行對比。需要轉讓方提供劇本,如無法提供,也應推定其未交付。最後,若受讓方能提供劇本的版權來源,如委託第三方創作並簽訂有創作合同,且有第三方交付劇本的記錄,表明受讓方備案劇本是從第三方處獲得,與轉讓方無關。

未按約定郵箱交付劇本,如何證明實際交付完成?

若轉讓方當面以書面形式向受讓方合同中聯絡人交付,只要無受讓方公章確認,收取劇本的聯絡人應為證人出庭,若該聯絡人拒絕出庭,仍應由轉讓方承擔不利後果。

若轉讓方以合同約定之外的郵箱交付,應證明該郵箱為受讓方所有。郵箱屬於電子資料證據。該類證據是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載體中,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複製到其他載體,因此,對其真實性的審查標準極為嚴格。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如果轉讓方未按照指定郵箱交付劇本,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劇本交付的完成,否則,多數情形下會被推定為未交付。

本文參考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5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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