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國債(憑證式)是什麼?央行解讀來了

人民網北京1月26日電 (記者羅知之)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範疇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和統一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業務管理不夠規範,在具體辦理髮行和兌付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所指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透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採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係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是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債權確認依據,是確認投資者債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也是承銷團成員為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憑證,其印製、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儲蓄國債(憑證式)作為我國國債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國債品種,對我國籌集財政資金和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個人投資理財市場也備受青睞,特別是深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該負責人說。

《辦法》對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有哪些規定?上述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物件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檯或者透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投資者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並加蓋業務印章(或者列印電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憑證。

《辦法》對投資者兌取儲蓄國債(憑證式)有哪些規定?該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後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兌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稽核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後,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到期還本付息業務,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承銷團成員稽核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該負責人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按規定可以辦理以下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認購、還本付息、提前兌取、開立財產證明、質押貸款等業務,並根據本單位情況開展約定轉存業務;開展儲蓄國債(憑證式)政策宣傳,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認購、還本付息、提前兌取、開立財產證明、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業務開展資訊諮詢等服務;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財政部及地方財政部門報送儲蓄國債(憑證式)銷售、還本付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業務資料資訊;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財政部及地方財政部門開展儲蓄國債巡查工作;《辦法》明確提出的其他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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