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終審判決:無須對意外死亡擔責任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起訴。二審判決意味著被告方某超市無須對死者的意外死亡承擔責任,這一備受關注的糾紛由此在法律上也落下帷幕。

【關注】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終審判決:無須對意外死亡擔責任

本案的案情其實並不複雜:2020年6月的某日下午,老人谷某進入某超市後挑選雞蛋放入購物袋,並將個別雞蛋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該行為恰好被超市員工羅某發現。谷某在收銀臺結賬完畢離開時,羅某與同事將其叫住並進行了對話;谷某隨後返回超市內,多名超市員工和谷某交談對話;期間,羅某拉扯了谷某的衣服袖子並放開,員工周某拉扯著谷某的衣服袖子並跟隨谷某行走。谷某行走至冰櫃旁時卻突然倒地不起。周某隨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在此期間,有兩名路過顧客對谷某進行胸外按壓搶救。後來120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對谷某進行急救並送至醫院搶救但未成功。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谷某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隨後,死者親屬將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38萬餘元。儘管本案的事實較為簡單,雙方對此爭議不大,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卻比較複雜。

【關注】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終審判決:無須對意外死亡擔責任

一、關於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法無溯及力”原則的規定。本案事實發生於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而沒有適用民法典來進行審理,這是正確的。

二、關於責任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過錯責任包含以下四項要件:過錯,致害行為,損害以及因果關係。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有無過錯?此種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就本案來說,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老人私自將雞蛋藏入其衣物後,及時提出異議並與之交涉;在交涉期間,由於老人始終拒絕承認,因此雙方有拉扯的行為。由於老人的行為涉嫌侵害超市的財產權,因此,超市工作人員有權採取合理的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此,其交涉及阻止老人離開等行為具有合理性,未超過法律所允許的必要限度。在交涉過程中,老人意外倒地死亡,超市工作人員也及時報警並打急救電話。老人的最終死亡系因其身體原因,超市方事前無法預見。因此,超市方並不存在過錯。而且,由於老人的意外死亡是由於自身的身體原因所致,因此,超市工作人員的交涉行為與其意外死亡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關於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商場對於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過,商場對其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並非是無限的,而是有限度的:作為職業經營者,商場必須在可預見的合理限度之內,採取必要的安全預防與保護措施,防止、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就本案的情況而言,在交涉中,老人的意外倒地系由於自身身體原因,超市工作人員無法事先預見;事發後,超市員工及時進行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其間亦有其他人的緊急施救行為。鑑於超市的營業規模及其工作人員的認知水準,其本身並沒有進行專業的施救裝置與能力;超市工作人員所採取的上述措施,應當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四、關於自助措施

在民法理論上,自助措施是指在某些無法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緊急情況下,權利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不法行為人的財產或人身所採取的合理臨時性約束措施。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助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則增加了這一重要制度的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阻止老人離開以防止事後無法舉證和追索、致使其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而非扣留老人的財物(老人隨身亦無可扣留的財物);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措辭是“(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這意味著,除了扣留財物,權利人還可以採取其他的合理措施,當然,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之內,所使用的手段與所要達到的目的之間不得違反比例性原則,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譬如,一些“討債公司”以非法拘禁債務人的手段來催討債務。總體來說,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所採取的交涉措施並未超出自助措施的合理範疇,是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之內。因此,二審判決指出,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超市員工的勸阻方式和內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內。其勸阻行為是正當的,不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合法的自助行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據此,二審法院其實可在其判決中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來進行說理論證,增強判決的說服力。

五、關於公平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兩審法院的判決均未援引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一規定曾因為2017年鄭州醫生電梯勸阻吸菸猝死案等案件而廣為詬病。事實上,本案與鄭州案頗為類似,兩者都是在勸阻違法行為過程中行為人發生意外死亡的情況(當然,本案中超市的勸阻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在鄭州案中,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援引公平責任,一審判決楊某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引起社會輿論的激烈批評。輿論認為,公平責任成為了法院“和稀泥”的法律依據。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請求。鑑於此類“和稀泥”判決的不時出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對公平原則的適用要件進行了重大修訂:根據新條文,如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可由雙方分擔損失;由此,公平原則的適用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就“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而言,南通市一審和二審法院很可能是吸取了公平原則司法實踐的有關教訓,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的立法精神出發,不再援引公平原則來進行“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和稀泥”裁決,而是從法律的原則與精神出發,依法定分止爭,讓相關當事人各得其所,從而有效發揮民法的糾紛裁判和價值引領功能。

作者: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

編輯:李璇 唐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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