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優鮮做廣告,使用者花錢退訂簡訊? 3·15觀點 :這麼打算盤,對消費者不公平!

核心觀點

對於商業簡訊退訂費用的承擔問題,無論格式合同有無約定,均應由傳送商業簡訊的商家承擔。即便電商平臺給格式合同打個補丁,單方宣告或解釋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簡訊退訂費用,也難以在法律上站住腳。

不少電商平臺均有簡訊推送商業廣告的形式,但並未明確簡訊退訂費由誰承擔。去年,生鮮電商平臺每日優鮮被使用者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認定,使用者協議中未約定退訂費用誰負擔,判決由平臺方承擔0。1元簡訊退訂費。日前有媒體報道,每日優鮮更改使用者協議,新增退訂費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的條款。對此,律師表示,這屬於霸王條款,應認定無效。

報道連結:

大學生打贏1角錢官司後,每日優鮮改協議:今後退訂廣告簡訊使用者付費

每日優鮮做廣告,使用者花錢退訂簡訊? 3·15觀點 :這麼打算盤,對消費者不公平!

退訂商業簡訊是消費者的權利

商業簡訊不是消費者訂閱的資訊,而是電商平臺傳送的廣告,退訂商業簡訊是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行使自己的權利、阻斷電商平臺的廣告發送行為,竟然還要承擔簡訊退訂費用,這是哪門子道理?電商平臺把小算盤打得啪啪響,把退訂商業簡訊的成本和責任甩鍋給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逾越了法律底線。

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廣告法》,均賦予了消費者向商業廣告發送行為說“不”的權利,如果消費者明確拒絕接受相關商業資訊,商家不得再發送,否則構成資訊騷擾,侵犯消費者的安寧權。

每日優鮮做廣告,使用者花錢退訂簡訊? 3·15觀點 :這麼打算盤,對消費者不公平!

商業簡訊退訂費用應由商家承擔

對於商業簡訊退訂費用的承擔問題,無論格式合同有無約定,均應由傳送商業簡訊的商家承擔。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的情況下,應該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據此,當電商平臺和消費者就未約定的簡訊退訂費發生爭議時,按照“不利原則”,應該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電商平臺承擔。

即便電商平臺給格式合同打個補丁,單方宣告或解釋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簡訊退訂費用,也難以在法律上站住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針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無效格式合同作出了類似規定。

電商平臺在格式合同中新增 “簡訊退訂費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的條款”,看似耍了小聰明,完善了合同內容,堵住了約定不明的漏洞,但這一條款因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而具有無效性。

0。1元的簡訊退訂費貌似不多,違法侵權屬性卻非常明顯,給消費者的心裡添堵。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不可能都有時間、精力和心思為這0。1元簡訊退訂費較真維權,關鍵在於商家增強自律意識,從源頭規範格式合同,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當然,消協組織、市場監管、法院等維權責任主體,也應加強對商業簡訊退訂費的關注,指導商家規範格式合同範本,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起訴,對有侵權行為的商家以約談、查處、曝光等手段進行干預,定期釋出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警示消費者,消協組織還可發起公益訴訟或支援消費者起訴。這些措施形成維權合力,才能倒逼商家自律,才能給消費者築牢維權後盾。

閱讀

推薦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