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臺,已落實!自然人代開個稅核定0.39%,經營所得無需重複繳稅!

自然人代開政策從出臺到現在都依舊火爆,但是不同地區出臺的自然人代開優惠力度都各不相同。現在位於山東某地區出臺了相關自然人代開核定徵收稅收優惠政策,核定個人經營所得稅稅率基礎為0。39%,不同的地區自然人代開雖然都是核定的個人經營所得稅,但是稅率是不相同的,稅率核定還是要根據地方稅務要求。那麼個稅核定0。39%的自然人代開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可以幫助個人甚至企業解決哪方面的問題呢?

新出臺,已落實!自然人代開個稅核定0.39%,經營所得無需重複繳稅!

其實自然人代開主要是服務於個人開發票的問題,但是企業的成本缺失或者企業利潤虛高導致企業所得稅繳納過多同樣可以透過自然人代開來有效解決。那麼到底是怎麼解決呢?或者是怎麼操作才能夠幫助企業解決稅收問題呢?大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企業成本缺失,需要自然人代開來解決企業的成本問題。假如某企業賬面成本有100萬,企業的進項有100萬,但是該企業的銷項就是利潤有500萬,那麼該企業的稅前利潤就是500萬減去成本100萬再減去進項100萬也就是300萬的稅前利潤,可以看出300萬的稅前利潤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稅金為75萬,但是如果還有300萬的成本那麼這企業就不需要繳納這麼多稅金了。這時候就需要使用到自然人代開了,透過自然人代開合法合理獲取300萬成本,企業與自然人發生業務,然後自然人給予企業相應的成本發票,這時候企業面臨的稅金就是300萬乘以代開核定稅率,也就是隻需要繳納稅金4。35萬。相比於企業繳納75萬稅金比起來,4。35的稅金繳納應該更適合企業了。

第二種就是關於自然人的了,但是也關乎到企業,畢竟只有企業需要發票進行抵扣。假如說自然人A給某企業B接受了一個專案或者說是業務,間接促成了B公司盈利,那麼B公司給予自然人A相應的報酬也是應該的。但是自然人A是不會管扣稅不扣稅什麼的,只想拿到自己應該拿到的那一部分,但是企業B這邊就為難了,資金怎麼來?公轉私?自掏腰包?顯然都是不科學的,那麼這時候企業B就可以與自然人A商量了,提供自然人A的相關資訊然後進行代開發票,本身自然人A就是提供了企業A一定的幫助或者說是服務,幫助企業代開一定成本發票也是合法合理的,稅負由企業承擔即可,100萬的發票代開只需要繳納1。45萬的稅金即可。這樣企業的成本問題也解決了,自然人提供服務也得到了相應的報酬,兩全其美互利共贏。

以上兩種案例都是從企業自然人層面出發的,但是自然人代開也只能夠解決企業所得稅以及成本問題,畢竟開具的是普票。

自然人代開綜合稅率:

個人經營所得核定稅率0。39%

增值稅1%(從3%下調為1%)

附加稅6%(小規模減半徵收)

代開綜合稅率低至1。45%

而且該政策核定是個人經營所得,並不與個人薪金相沖突,所以不會面臨重複繳納稅收,畢竟核定的不是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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