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首富"栽了"!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要點一

導讀:透過資訊有效披露,接受資本市場監督,能夠促進提升企業的信用。本文結合真實案例為企業家介紹資訊披露政策新規。

又一首富"栽了"!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要點一

又一首富"栽了"!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要點一

又一首富“栽了”。7月13日,*ST聚龍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兩位實控人柳長慶、柳永詮遭證監會立案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柳永詮家族曾為遼寧首富,並以34歲51億元的身家入榜《2013胡潤創業版富豪榜》,成為最年輕“70後”。

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

*ST聚龍及其實控人遭證監會立案調查

7月13日晚間,*ST聚龍釋出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柳長慶、柳永詮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遼證調查字202172號、202173號、202174號),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對聚龍股份、柳長慶、柳永詮進行立案調查。

*ST聚龍表示,本次調查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亦不影響柳長慶、柳永詮的正常履職,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生產經營秩序正常,各項業務穩步推進。

受訊息影響,7月13日該股早盤低開,截至午間收盤,報5元/股,總市值為27。5億元。

可見資訊披露即使是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今年三月份證監會在釋出了關於資訊披露的新規,新規將在5月1日開始實施。

2021年3月19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信披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訂是證監會自2007年釋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來的重大、系統化變革,既承繼了新《證券法》對資訊披露事項的綱領精神,亦結合證券市場監管實踐提出了更為具體、完善的指導意見,為督促上市公司等責任主體做好資訊披露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適用主體及範圍

此次《信披辦法》界定了資訊披露義務人的範疇:

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有關各方等自然人、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承擔資訊披露義務的主體。

新規明確“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託憑證並上市的一併適用《信披辦法》)

資訊披露原則性規定

1、資訊披露基本原則

與新《證券法》保持一致,《信披辦法》明確了資訊披露基本原則為“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強調自願性資訊披露亦須遵循原則性要求,不得選擇性披露、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資訊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資訊披露媒介

此外,銜接《證券法》對法披媒體的規定,本次修訂同步將指定媒體改為規定媒體,考慮到進一步降低企業資訊披露成本的需求,明確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資訊披露檔案僅摘要需要在紙質媒體披露,其他內容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

3、定期報告範疇

根據新《證券法》要求,《信披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由交易所業務規則予以明確,但現階段後者的監管要求並未降低,仍需遵循披露規範、保障投資者合法知情權益。

4、臨時公告規定

《信披辦法》援引新《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重大事件範疇予以規定,並在前者基礎上補充完善了發生大額賠償責任、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股東權益為負值等實踐中發生、可能會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參見《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

對於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時點,本次修訂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及時性要求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關鍵少數行為規範

本次修訂強化了對關鍵少數責任、義務的監管要求,尤其針對下列證券市場實踐中常見事項進行了明確規範:

1、公開承諾

本次修訂明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透過披露強化對上述主體的表意規範,防範忽悠式承諾、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2、定期報告的異議表達

在明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應由董事會審議透過、經董監高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基礎上,對其異議表達進行了細化、完善的規定: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在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稽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監高發表意見應審慎,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該項規定對“先贊成”再“異議”的市場亂象予以了明確規範,對於觸發此類情形的責任人,證監會可予以警告並處罰款,情節嚴重者可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3、對外發布行為規範

《信披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規範,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資訊的情形”,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言論“自由”加以約束,獲得授權成為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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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1、專業意見發表及底稿留存

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依法依規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信披辦法》新增“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儲存客戶委託檔案、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訊和資料”的監管要求。

1、執業規範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披辦法》規定,相關機構應當建立並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從質控、獨立性及投保意識三方面敦促其形成合理專業意見和結論,進一步強化對其執業質量要求,夯實中介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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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懲處機制及監管措施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的違法懲處要求,《信披辦法》此次修訂中進一步完善、明確了可採取監管措施的型別,如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刪除“記入誠信檔案”);

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法律責任一併納為資訊披露義務人主體進行監管,觸發違法情形的將直接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儘管新規已經正式生效,新規中的監管規範和要求卻未見得能是一朝一夕之功。圍繞構建“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機制、著力建設高質量的資本市場生態的發展目標,資訊披露監管規範的強化、升級是必然趨勢。

隨著市場化競爭的加劇,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質量作為公司軟實力中不可忽視的構成要素,亦將越發突顯出其戰略意義。新賽制、新徵程,王者誰可爭鋒?

又一首富"栽了"!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要點一

以上就是關於資訊披露新規的全部內容。資訊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僅是對上市公司的客觀要求,更是對市場監管的客觀要求。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資訊披露至關重要。

這不僅需要企業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一家專業靠譜的機構更能幫助企業增強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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