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不知道,一般納稅人出租裝置和出租房屋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

問題一

一般納稅人出租裝置,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按照3%繳納增值稅?

答覆:

需要看有形動產裝置的購買日期。1、若是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2、若是裝置是2013年8月1日之後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3%計算徵收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因此: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這幾個營改增時間: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在上海市實施2012年9月1日,“營改增”在北京市實施2012年10月1日,“營改增”在江蘇省、安徽省實施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在福建省、廣東省實施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實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實施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2016年5月1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

好多人不知道,一般納稅人出租裝置和出租房屋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

問題二

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屋,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按照5%繳納增值稅?

答覆: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2、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徵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徵稅。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二: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於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因此,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徵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徵稅。

參考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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