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損失?法官講得明明白白

走進新出臺的《民法典》,瞭解其中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損失?法官講得明明白白

透過一個小案例來學習吧

2018年6月16日16時43分左右,甲駕駛A號小型轎車沿S38常合高速公路寧常方向由西向東行駛至163km附近,所駕轎車與乙駕駛的B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擦,發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雙方車輛均停於第三車行道內,乙下車並滯留於行車道。16時50分左右,丙駕駛C號重型廂式貨車沿第三行車道來車方向由西向東駛來,丙因疏於觀察前方路面情況,所駕重型廂式貨車分別與滯留於行車道內乙、A號小型轎車後部、B小型轎車後部相撞,A號小型轎車左前部被頂撞至中央隔離護欄,造成三車受損,乙受傷,發生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乙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搶救無效確認當場死亡。

經認定,丙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第二起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作用較大,丙應承擔第二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乙和甲的交通違法行為與第二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作用較小,乙和甲應共同承擔第二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乙作為本案的死者,哪些主體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來主張權利?

近親屬的順位可以參照《民法典》的規定輪候確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主張賠償權利。需要補充的,受害人人身遭受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即為其本人。

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損失?法官講得明明白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這裡給大家歸納一下,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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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知曉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本案的侵權人即承擔事故責任的駕駛員丙和甲主張賠償權利;那是不是隻要簡單的起訴駕駛員丙和甲主張權利就好了?注意不是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所以在本案中,死者乙的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向丙和甲以及為丙和甲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一併主張賠償權利。

我們發現丙所駕駛的C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某公司,丙系某公司僱傭的駕駛員,事發時的駕駛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這時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就應當C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某公司而非侵權人丙來承擔本案對應的賠償責任。

車禍猛如虎,這就需要車主,在行車時一定要保持十二分的警惕,車多不可避免,但小心謹慎駕駛是我們能夠控制並且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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