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食品安全無小事

關乎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

關係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偏偏有這麼一少部分人

為了牟取不法利益

不惜鋌而走險

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新增劑“配”起來的飲料

被告人谷某、李某和金某均為萊蕪一公司員工。自2017年12月起,該公司開始生產“六個果仁核桃”、“六個原漿核桃”、“達利園杏仁露”等飲料產品。

谷某負責接、發貨物,記錄生產、銷售數量及部分管理工作,李某負責裝置維護及部分管理工作,金某負責按飲料配方進行配料,生產的產品銷往湖南、安徽、河北及遼寧各地。

2018年1月,該公司正在從事飲料加工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查獲“六個果仁核桃”、“六個原漿核桃”飲料共5143箱,“達利園杏仁露”飲料1376箱,以及生產飲料用的山梨酸鉀、檸檬酸鈉等配料、包裝袋和生產裝置。經檢測公司證明,查獲的飲料產品中蛋白質含量均不符合國家標準。經認定,被查獲的飲料共價值82356元。

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萊蕪區法院以被告人谷某、李某、金某明知生產的產品不合法、不符合衛生標準,仍大量生產、銷售假冒他人產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已滿二十萬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二年八個月,並均處罰金十四萬元。

含有敵敵畏的鹹魚

2016年,被告人張某從批發市場購進幾種鹹魚,共計100餘斤,放到自己的水產店內對外出售。後來,食品偵查大隊對張某水產店進行抽檢,在檢測的三種鹹魚中,檢出含有敵敵畏成分0。063mg/kg-1。04mg/kg不等。

截止到案發,張某累計銷售含有敵敵畏的鹹魚80斤,剩餘的20斤鹹魚已作銷燬處理。

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萊蕪區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其銷售的鹹魚中摻入敵敵畏,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千元。

加了“吊白塊”的皮肚

被告人李某自2010年夏天開始,先後多次從被告人王某處購進用肉製品加工廢棄物製成的豬油及幹豬皮,用豬油炸制幹豬皮加工成皮肚。

為獲取非法利益,他在用水發泡皮肚的過程中,非法新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塊”,使皮肚增重或漂白增色,來增加銷量。他所生產的皮肚均運至農貿市場,分別多次批發給菜市場和超市銷售、食用。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到王某家中再次進貨時,向他諮詢皮肚漂白問題,王某明知李某是用來加工皮肚,仍購買了有毒物質“吊白塊”提供給李某使用,李某將這些“吊白塊”用來加工皮肚。

之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李某住處查封豬皮900餘千克、豬油200餘千克、吊白塊1千克等,並已作銷燬處理,王某於同年10月向公安機關投案。

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萊蕪區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塊,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向其索要吊白塊系用於食品加工,而向其提供吊白塊,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每個人都可能是不同領域的消費者,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希望所有商家能合法經營,取財有道。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對於涉食品安全事件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督,保證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法律小貼士

一、什麼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什麼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三、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圖片:網路

文字:小白

排版:小白

原標題:《民以食為天丨好吃的食物就一定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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