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喜建龍對社會車輛公開進行罰款 誰給他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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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門衛對社會車輛公開進行罰款,不交罰款就不能開出大門!近日,聞喜的李先生反映稱,自己被建龍的門衛以開車超速的理由罰款了200元,並且還沒有開具正規的稅務發票。

聞喜建龍對社會車輛公開進行罰款 誰給他的行政處罰權?

據李先生提供的資訊,自己於1月12日下午前往聞喜縣建龍軋鋼一廠送貨,出來的時候被八號門的門衛攔住,說自己的車超速了,要交200元的罰款,否則辦不了出門手續,不讓出去,還聲稱這是廠裡的規定。無奈之下李先生向門衛交了200元罰款,並要求門衛提供正規發票,門衛僅給李先生提供了一張該公司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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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收據名稱為山西建龍實業有限公司違規處理單據,單位名稱為物流公司,編號0005589,該收據清楚地寫明違規事項為違章超速36,處理依據為《門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處理結果為200元,還附有李先生的簽字。

聞喜建龍對社會車輛公開進行罰款 誰給他的行政處罰權?

這張收據看似挺正規,有單位名稱,有處罰理由,有處罰依據,還有被處罰人的親筆簽字,那麼問題來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一個企業、一個門衛有什麼權利對不屬於你企業的人進行行政處罰,這被罰的錢又是進了誰的腰包?

事後,李先生稱,自己是第一次給建龍送貨,運費只有100元,而罰款就交了200元,早知道是這樣,還不如不送,真不知道究竟是誰給他們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事業單位是沒有執法權的,執法權是屬於執法行政機關。罰款,實質上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據知情人透露,建龍對車輛罰款已不是一天兩天,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針對建龍罰款事件給予嚴查,對此,我們還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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