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講:徵地拆遷過程中,“違法建築”被拆除有補償嗎?

在房屋及土地徵收過程中,廣大被徵收人可能會遇到如下情況:馬上就要拆遷了,政府突然把我的房子認定成違建,一分錢補償都不給。其實從現在的現實情況來講,農村的自建房屋一般都比較老,很多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很容易被政府機關抓住這一點來進行違建的認定。盛廷律師提醒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們先不要慌,先看看自己的房屋有沒有下列情況:

首先,政府部門認定違法建設根據的是2008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所以

,原則上在2008年之前自建的無證房屋是不能根據《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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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有些情況下,違法建築狀態的造成是政府和當事人共同存在過錯的。曾經有過相似的案例,在先前的某次徵收中政府沒有提供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作為補償,給被徵收人進行建房並辦理房屋產權證明,而只是隨便劃了一塊地給被徵收人使用,建好自住房之後也並未給被徵收人辦理房產證。

這種情況下無證房屋的產生原因是政府和當事人共同造成,而政府在行政管理關係中的地位更為強勢,其對於房屋合法手續的辦理也應當負有更高的責任

。這種情況下,在計算房屋徵收的補償時,也應當將政府的過錯作為其中的一個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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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滿足,被徵收人就應當清楚認識情況,緊抓談判這一手段來爭取補償,將所有期望在談判桌上解決。需要注意的是,

一旦房屋被認定違建,拆遷方都會加快拆遷步伐,一定儘可能的在談判桌上解決。如果不能,被拆遷人就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權利,透過對拆遷方的一舉一動進行審查判定是否合法,給自己創造機會

。換句話說,也就只能去抓政府部門認定違建程式上的違法之處,以此來撤銷認定違建的決定。包括對建築認定的主體是否具有認定資格,有沒有限期拆除公告、催告等,如果沒有就涉嫌違法,被拆遷人可以透過訴訟或複議維護權益。

此外,拆除之前應當給房屋所有人足夠時間以備轉移屋內其他財產,或對房屋內財產進行登記造冊。雖然房屋屬於違建,但是和房屋內的財產無關,如果對方違法強拆,不顧及被拆遷人的人身安全和屋內的財產,造成損失的也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並且,自建房屋的建築材料殘值也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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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針對以下幾種“違建房屋”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因歷史原因合法建造但沒有產權證明的房屋,不屬於違法建築的範圍。可以根據原《物權法》第三十條,現《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取得物權,應當與其他合法建築等同處理,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2。違法建築的形成過程中當事人和政府均有過錯的,由於政府在行政管理關係中的地位處於強勢地位,其過錯程度也應高一些。對於該違法建築進行處理時,也應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內,予以合理的適當補償。

3。如果不符合以上兩條,被徵收人就應當把握住談判的機會來爭取補償。並且,即使房屋被認定成違建,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強制拆除。如果拆遷方沒有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強拆,依舊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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