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佳化企業佈局,促進產業集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標房政策
(一)准入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園區產業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生產、節能和消防等要求。
2、在池州高新區(以下簡稱園區)成立新的法人公司。
3、入駐企業3年內預期固定資產投入強度需達到150萬/千平方米以上或年銷售收入達300萬/千平方米。
4、自廠房租賃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正式投產運營。
(二)租賃價格
單層廠房租賃價格為
9元/平方米/月;多層廠房第一層租賃價格為9元/平方米/月,每增加一個樓層租賃價格相應下調1元/平方米/月。配套辦公用房租賃價格為10元/平方米/月,人才公寓、職工宿舍租賃價格為5元/平方米/月。
(三)租金優惠
1、企業自租賃協議簽訂之日起,給予3個月裝修免租期。需建設無塵車間的企業給予6個月裝修免租期。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專案備案為準)或投產運營後1年內納入規模企業的,給予1年租金補貼。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再給予1年租金補貼。
2、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年納稅達到200元/平方米時,企業租用的標房給予3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在年納稅達到200元/平方米的基礎上每增加100元/平方米,相應再給予1元/平方米/月租金補貼,直至租金全額補貼。
或自廠房租賃協議簽訂之日起
5年內,生產裝置投資(新購裝置以開具的發票價格為準,搬遷裝置以園區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為準)累計達到300萬元/千平方米的,給予1年租金補貼;生產裝置投資累計達到每千平方米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的,分別再給予1年租金補貼。
(四)租金支付
1、企業先支付租金,後使用廠房。簽訂廠房租賃協議時,企業應交納相當於3個月租金的保證金。
2、租金補貼由企業自主申報,園區根據企業實際交納的租金直接補貼給企業,按年度申報(新引進企業適時申報)。
二、標房標配補貼
(一)企業需配備行車、變壓器、消防噴淋和無塵室的,在企業投產後
1個月內,園區按照“標房標建、標配標補”和“先安裝、後補貼”的原則給予統一公開補貼(補貼標準見附件)。若企業在3年內撤離園區的須全額退還補貼款,若在第3-5年間撤離的須退還50%補貼款,5年以後撤離的免予退還。企業應將享有補貼的標配資產作為抵押擔保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企業生產裝置投資達到
5000萬元以上的,園區對企業配置的無塵室按規定標準的150%予以補助;達到1億元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00%予以補助;達到2億元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50%予以補助。
(三)企業自建標房配備無塵室的享受無塵室補貼政策。
三、附則
(一)經園區同意租用園區企業自建廠房的落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入駐企業租賃協議未到期的按原協議繼續執行,租賃協議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廠房租賃具體事宜由產權所有人與入園企業簽訂協議進行約定。
(四)本辦法由池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池高新字〔
2018〕12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