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經營,企業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合同具有相對性,正常情況在合同簽訂的相對人之間發生法律作用,比如借款,正常應當是誰借款誰還款,這是一般的法律常識。

如果是法定法定代表人以其自己的名義借款,但最終款項用途是用於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經營,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讓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該案例來源於(2016)最高法民終645號。

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經營,企業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該案一審法院系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其判令借款人葉某償還借款,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院予以改判。認為儘管法定代表人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個人獨資設立並實際控制的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本案構成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建立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且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形,即公司系實際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依法應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一審判決未認定公司的共同還款責任,適用法律欠當,本院予以糾正。

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經營,企業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本案例的法條依據系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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