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生活中往往由於各種原因產生糾紛,進而一言不合就動手,這時如果一方把另一方打傷了,可以透過調解來解決嗎,調解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呢?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首先,調解指在第三方協調下解決雙方的矛盾,包括人民調解(居委會人民調解員等)、行政調解(政府、公安機關等)、司法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而和解是指雙方自行解決矛盾,諒解則是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方取得被害人一方的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進而出具諒解書,請求對嫌疑人從輕或者免於處罰。

一般根據傷情鑑定的不同,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如果經鑑定夠不上輕傷的話,一般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處罰,除非是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特殊罪名。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因為兩人簡單的動手,一方將另一方打傷,只會觸犯故意傷害罪,而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是輕傷以上結果,如果夠不上輕傷,只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15日以下拘留、罰款等處罰,同時需要承擔賠償醫藥費等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民事賠償,雙方既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賠償時,由法院主持調解,也可以雙方自己私下和解。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如果夠上輕傷,則會產生刑事責任,對於刑事部分不能進行調解,因為產生刑事責任侵犯的不僅僅是受害人的權利,同時還破壞社會秩序,需要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公權力的介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公訴案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根據我國刑訴法相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刑事案件允許和解: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即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同時法律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1、僱兇傷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3、涉及尋釁滋事的;4、涉及聚眾鬥毆的;5、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因此如果只是簡單的民間糾紛,並且打人者符合五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只是把人打成輕傷等條件的話,可以透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可以由公安、檢察院、法院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達成和解協議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檢察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也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而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來說,打人方同樣也可以透過與受害方積極溝通,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受害方出具的諒解書,可以作為從輕量刑情節,從而得到從輕判罰。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對於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由公安等司法機關進行調解,也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後,法庭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提出必然的物質損失,不能提精神損害賠償、傷殘賠償金等要求,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可以。

另外,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自己被他人打傷,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自己被打成輕傷(這裡要求被害人證據充分)的,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訴。

對於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可以進行調解,但自訴人可以選擇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把人打傷了可以調解嗎,與和解、諒解又有什麼不同?

對於自己被人打成輕傷後,不經公安、檢察院,直接到法院提起的自訴,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當然也可以選擇和解或者撤訴,但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則要移交公安機關走公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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