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戀愛期間轉賬的錢款還能要回來嗎?法官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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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紅包轉賬

是熱戀中情侶們

表達愛意的一種普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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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分手後想把這些轉賬要回來

行得通嗎?

近 日

月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

戀愛期間財產糾紛案例

案情介紹

張某(男)與王某(女)系初中同學關係,2019年2月底至3月初,男女雙方確定戀愛關係,同年7月份開始共同生活。2020年3月初,張某與王某因感情問題,雙方分手,結束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張某透過微信、支付寶向王某支付了幾十筆款項,累計53495。04元,單筆金額10元至5200元不等,其中也有520元、1314。52元等具有特殊意思的款項;王某透過微信、支付寶的方式也向張某支付了多筆款項,累計6797元,另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張某支出了日常生活開支1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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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認為上述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現雙方已解除戀愛關係,王某的所得為不當得利,應返還。而王某則堅稱上述錢款系張某的自願贈與,款項也多數用於日常兩人生活消費支出,並全部消費完畢,拒絕歸還。張某遂將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月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張某與王某繫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張某為了表達愛意、取悅對方、增進感情而向王某支付錢款,支付金額均為幾十元、幾百元、上千元不等,且王某也向張某支付了錢款,上述款項均屬於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正常的自願贈與,不構成不當得利,受贈方不負返還義務。故張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王某歸還其給付53495。0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同樣都是戀愛期間

一方向另一方轉賬的款項

但有的款項法院支援返

還有的款項不支援返還

要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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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在分手後要回來?

聽聽法官怎麼說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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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贈與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不能要回: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可以要回:但如果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民間借貸

若能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則可以要回。如在轉賬留言或者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後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則可以認定該筆款項為借貸關係,在感情結束時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此情況下,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因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部分圖片源於網路

鷹潭中院新媒體

文 字丨李雄湊

編 輯丨徐覺龍

校 對丨周 稷

審 核丨佔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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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戀愛期間轉賬的錢款還能要回來嗎?法官來告訴你……

原標題:《分手後,戀愛期間轉賬的錢款還能要回來嗎?法官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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