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方自己先行墊付治療並不是不可以。
不管發生任何交通事故,只要有人員傷亡,都必須由交警裁定責任,而人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基本上都是完成治療後才能開具。
在人員受傷治療期間,交警會根據事故各方面因素判定責任並告知事故雙方。事故雙方根據事故責任對治療所需費用進行墊付。
如果責任在傷者方,肇事方需承擔最少10%的無責賠付,這是交強險的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1款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所以如果肇事方無責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旦肇事方有責或者全責,必須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治療費用及前期墊付。
這個墊付並沒有明確規定應該誰來墊付,全責方有義務墊付但不是強制墊付,但是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對交強險的限額部分墊付。
其它部分可以由肇事方墊付,也可以由傷者方墊付。
如果肇事方不墊付,傷者方自己墊付的,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支付要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肇事方不墊付一般是以下情況:
1。肇事方沒有保險。這種情況除了交強險限額,肇事方對事故後果無法承擔或者根本沒有賠償能力。
2。害怕被宰。這一點相信大家深有體會。
3。對責任判定不滿。認為事故責任認定偏向傷者方,進而對事故後果不管不問,也不墊付。
4。暫時可能經濟確實困難。這一點不好判斷是否屬實,只能期望道德觀了。
總結:傷者方自己墊付也是可以的,如果對方不盡賠償責任,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