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明朝吏員入仕經歷了由盛而衰的變化。吏員以衙門的政事繁簡確定吏員編制,有掾史、令史、書吏、典吏以及提控、都吏、承發、獄典等,由各衙門長官自行闢除。吏員的來源一是農民,二是考退生員。明初朝廷缺人吏員入仕不會被歧視,有德才者也能夠到重用。但是到了洪武四年就命令吏員出身者不許參加科舉,永樂七年吏員開始不得出任科道官。明宣宗以後吏員入仕限制更大,即使入仕也不會被重用。據考證,明朝中後期沒見到一處地方誌中有記載吏員做到府州縣正官的,連任佐貳的也極少,大多為雜職官。

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另外與廉政相關的選官途徑還包括舉薦和捐納。舉薦和捐納是除上述三種入仕途徑以外,和廉政緊密相關的明朝入仕途徑。明初正值用人之際,而取士之制尚不健全,因此多舉薦。

但舉薦有弊,一是舉薦的標準不明確,受舉薦人意志的影響極大;二是舉薦人多薦其親近,難免任人唯親;三是對被舉薦人無明確的考察標準,是否勝任難以保證。明成祖定薦舉連坐法。捐納通常是不得已而用之的入仕途徑,其弊頗多,因此統治者為了長治久安對捐納人的身份有多種限制,對捐納官員另行看待,規定了不準捐納的官職範圍以及不準捐復捐免的事項,對捐納之弊起到了一些抑制作用。

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任用制度

明朝任官又叫銓選,文歸吏部,武歸兵部,吏部號稱詮部,職權尤重。吏部文選司掌銓選,凡文職官員的初授、升任、均由其經辦。科舉及第者一般不會立即授予官職,只是取得了任官資格,要再經過吏部的銓選才能取得官職。銓選分兩類,一是初入仕途首次授官稱“聽選”;一是現任官員任滿遷轉稱“升遷”。銓選的方式主要是大選和急選,大選指進士、舉貢、吏員等的聽選及考滿官員的升遷,通常單月就開始進行,於雙月公佈結果。

銓選

大選中的聽選有任職常規。每逢大選,吏部尚書、侍郎照例率文選司郎中、員外郎在吏部大堂進行大選儀式,吏科都給事中也會同參與,對列印、張榜等事項進行監督。急選是對迴避本籍的改授、因過失受降職處分的改任、丁憂去官後的起復、臨時出缺(包括侍親、致仕、殘疾、丁憂、極刑)的現補。

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急選逢單月進行,實際上解決大選遺留問題。大選和急選中圖謀優缺而行賄請託的現象,至明中葉逐漸增多,特別是權貴幹預、宦官請託禁絕不止。萬曆二十二年,吏部尚書創掣籤法以示銓選之不容情。方法就是用竹籤若干預寫所選的機關地區及姓名等,雜置筒中,當堂隨手掣取,與拈鬮相同。這種方法克服了任官中的人情之弊,但也失去了銓選的銓衡性質,難以做到因人施用。此外還有不佔主導地位的特殊銓選方式,如遠方選、歲貢就教選、揀選、舉人乞恩選等類別。

大選和急選中依次升補

遠方選專指邊遠知縣有缺,將地方相應貢監生補選選授邊遠地區官員。歲貢就教選是不定期的將會試落第的舉人除授為府州縣學學正、教諭、訓導等教職。揀選是為了補足缺額三年一次從科貢監生中擇優任府佐或州縣正官。舉人乞恩選是特恩讓三次會試不第的舉人任官。對於現任官吏應升遷者,明朝有序遷和超遷之分。序遷由吏部按常規進行,須原任期滿考核合格者,在大選和急選中依次升補。

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超遷即不滿考而有急缺須補,採用推升制度。推升所補之缺多為大員,所以比較慎重,具有徵求相關官員意見、集體選拔的性質,以保證所推升官員能夠勝任。銓選制度為初入仕途的官吏,以及大量已經進入到體制內的現任官吏的任滿遷轉均設定了不同的競爭機制,初入仕途的聽選者首先看出身,保證了進士出身的官員能獲得良好的職位,從而促進其清廉。

明朝限制吏員入仕具有澄清吏治,促進廉政的積極意義

最後

而對於任滿遷轉的“前資官”們在升遷過程中如何進行有效競爭的規定,一方面使得符合崗位需要的合格人才能夠被選拔出來擔任相應的官職,另一方面又能夠保證選任程式的公正有序,排除各種人為因素干擾提供必要保障,符合當時國家治理的需要。這些競爭機制對於當今領導幹部的選任具有切實的借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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