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棺槨制度的演變看春秋晚期新的禮制規範的形成

從棺槨制度的演變看春秋晚期新的禮制規範的形成

———以太原金勝村趙卿墓為切入點

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白國紅,賀軍妙

(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石家莊050091)

摘要:孔子曾評說春秋是一個“禮崩樂壞”的社會,後世學者將其理解為春秋社會的全然失序,我們認為這一理解有失偏頗。春秋時期的各級貴族在“禮制”上只是順次對其上一級貴族實行了反動,僭越了上一級貴族的禮制,並將之習慣化,最終將其固定下來,從而形成新的社會規範。我們依據典籍文獻,結合太原金勝村趙卿墓出土的考古資料,以春秋晚期棺槨制度的變化為切入點論證了這一觀點。

關鍵詞:春秋晚期;棺槨制度;演變;新的禮制規範

眾所周知,西周時期有一套自天子至庶人的嚴格的等級制度,在禮制上“名位不同,禮數亦異”[1](莊公十八年),它將社會中的各色人等均限制在相應的“禮”的規範之內,稍有違背,即是僭越,必受嚴懲,由此構建起一個在相當長時間內相對穩定的封建盛世。時入春秋,王權式微,霸權迭興,各諸侯國君從周天子手中強奪過“祀與戎”的大權茫茫然建立自己的功業。然而,霸業的成功既需要人為的幫助更得力於舊有制度的變通,於是乎,社會各領域都發生了令王室貴族膽戰心驚的變化,他們用“高岸為谷,深谷為陵”[2](小雅·十月之交)來形容當時社會的大變動。然而,這只是開端,繼之而來的政出家門———瓜分公室,更導致了春秋社會各項制度的變革。孔子曾痛心疾首地將這一局面歸納為“禮崩樂壞”。我們也承認春秋時期社會的動盪的確堪稱天翻地覆,但是細揣文獻,對照考古資料,我們認為將孔子所言的“禮崩樂壞”理解為春秋社會的全然失序是有失偏頗的,春秋時期的各級貴族在“禮制”上只是順次對其上一級貴族實行了反動,僭越了上一級貴族的禮制,並將之習慣化,最終將其固定下來。因此,明清之際的著名學者顧炎武所言的“春秋時,猶尊禮重信”[3](週末風俗)是有道理的。

下面,我們就依據典籍文獻中記載的周代禮制及相關史實,結合考古報告《太原晉國趙卿墓》中趙簡子墓葬的實際情況,將二者融入春秋末期的社會大背景中,考察春秋晚期喪禮中棺槨制度的變化,從而肯定春秋晚期的禮制業已發生變化,新的社會規範已然形成,趙簡子的墓葬規格依舊遵守了等級制度中的“卿”制,是與其身份相符的。

先秦文獻中,有關“棺槨”制度的記載如下:

(1)《禮記·檀弓上》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鄭玄注曰:“尚深邃也。諸公三重,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2)《荀子·禮論篇》曰:“天子棺槨十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3)《莊子·雜篇·天下》曰:“天子棺槨七重,

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對於上述記載,歷代學者間有不同的解釋:

鄭玄注《禮記·檀弓上》曰:“以水牛兕牛之革以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為一重。”孔穎達疏據此發揮道:“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為一重也;又杝為第二重也;又屬為第三重也;又大棺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則去水牛,餘兕、杝、屬、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餘杝、屬、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餘屬、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屬,唯單用大棺也。”簡言之,鄭注、孔疏將天子之棺解釋為五層,諸公四層,諸侯三層,大夫二層,士一層。

然而,鄭注、孔疏所言是值得商榷的,清代學者金鶚《求古録禮說》卷八《棺槨考》及孫希旦《禮記集解》卷九就提出了天子所用為四層棺、諸侯三層、大夫二層、士一層的說法。今人趙化成先生支援這一觀點(下文所引趙化成先生語未註明出處者均出自該文),[4](P27—60)他對問題的癥結所在“天子之棺四重”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其實,水兕為一物,並不存在水牛、兕牛之別,明言其厚三寸,當指一層。”“依文意`水兕革棺被之‘,是在木質的內棺上蒙上水兕革皮,併名之為`革棺’……並不存在其內還有一層棺”,因此,他斷言“將《禮記·檀弓上》`天子之棺四重‘理解為四層棺是符合原意的”。

趙化成又依據《禮記》中所謂“君”均指列國諸侯的記載,推斷出《禮記·喪大記》所言“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實是指諸侯、大夫、士的用棺規定,即諸侯三層棺,由內至外依次是椑、屬、大棺;大夫用二層棺,由內至外依次為屬、大棺;士用一層棺,即大棺,因此,“其間並無諸公存在的餘地”。他的觀點與前引《荀子》、《莊子》無諸公之制是相符合的。

此外,趙化成又根據《禮記·喪大記》“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君裡槨虞筐,大夫不裡槨,士不虞筐”的記載,對當時的槨制也進行了推論。其結論是:結合《禮記》對棺槨制度的記載,《荀子·禮論篇》、《莊子·雜篇·天下》的“天子棺槨”應為“三槨四棺”,“諸侯五重”應為“二槨三棺”,“大夫三重”應為“一槨二棺”,“士再重”應為“一槨一棺”。這樣解釋,先秦諸文獻中有關棺槨多重製度的記載便融會貫通,無任何矛盾了。

趙化成還認為“一般有積石的大墓已較少見到重槨之制,也就是說,積石似有取代外層木槨的趨勢”。趙先生的考證材料豐富,推理縝密,值得信從。

據《太原晉國趙卿墓》報告稱,這座墓葬規模宏大,隨葬品豐富而精美,是迄今所見最早的積石積炭木槨墓,棺槨之製為一槨三棺。按照趙化成先生的見解,其墓中的積石應視為最外層槨,這樣一來,則趙簡子墓的棺槨之制應確定為“二槨三棺”。既然如此,那麼使用了“二槨三棺”之制的趙簡子墓不正是僭越了諸侯之禮嗎?回答是否定的。我們認為趙化成先生所論棺槨制度乃是春秋末期以前的古禮,隨著時代的變遷,此項禮制已經發生了變化,到趙簡子時“二槨三棺”之制已非“諸侯之禮”,而是上卿一級的貴族通用的葬制了。關於這一點,也有具體史實以為佐證,據《左傳》哀公二年記載,趙簡子在與敵對勢力範氏、中行氏進行鐵之戰前,曾對部屬有如下一段動員令:

範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詬恥,在此行也。……志父無罪,君實圖之!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闢,素車樸馬,無入於兆,下卿之罰也。

對這段話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趙簡子既然是指責範氏、中行氏背叛國君,那麼他自己在此時肯定是以維護晉君的形象出現的,不會有違背禮制的舉動。(2)趙簡子自言如果有罪,當受“不設屬闢”的懲罰,那麼顯然如果他無罪,則其善終之後理應有“屬闢”之設。所謂“闢”,即前引《禮記·喪大記》所言君之內棺“椑”,“闢”與“椑”二字同音假借。既然有椑、屬之設,那麼理應還有最外一層大棺。顯然,趙簡子死後享用三棺之制在當時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屬於“僭越”,在這種場合中提出是不恰當的。(3)趙簡子說其死後“不設屬闢”為“下卿之罰”,則簡子其時的身份當已為上卿。考諸文獻,《春秋經》定公十三年條下有“冬,晉荀寅、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的記載。士吉射乃範鞅之子,則此時任中軍將的範鞅已死。按《左傳》昭公五年晉三軍將佐的班次,範鞅之後中軍將當及於知盈,再以下當為韓須,而此兩人皆於此前去世,再往下,當輪及趙鞅,即趙簡子。是知此時趙簡子已任為晉國正卿。清代學者顧棟高在《春秋大事表》卷二二中正是將魯定公十三年(前497年)作為趙簡子執政伊始的。[5](P1804)由此可知,“二槨三棺”之制應是此時晉國正卿一級的貴族正常享用的葬制。從趙簡子言談之自然及出言的場合來推斷,此制在當時已是為大眾普遍接受的事實。因此,太原金勝村趙簡子墓使用“二槨三棺”是順理成章的,絕無僭越之嫌。

不僅如此,再考察趙簡子墓葬其他禮器(諸如用鼎、樂懸)的使用規格可知,作為晉國強卿的趙簡子其所用喪制是規範在社會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之所以如此,並非無因,當此之時,雖然各國政治精英均已預言“趙氏代晉”已是大勢所趨,但晉國政局發生質變的時機尚未成熟,趙氏仍處於“蓄勢”時期,還需借用守“禮”的幌子去謀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守“禮”成為處於“蓄勢”期的趙氏必須保持的一種政治姿態。文獻中也載有趙簡子守“禮”的言談,《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黃父之會時趙簡子曾向鄭子大叔問禮,子大叔對趙孟曰:“禮,上下之紀、天地之經緯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禮者,謂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簡子曰:“鞅也,請終身守此言也。”趙簡子許諾終身守“禮”,並不是要做舊禮制的盲目維護者,而是因為子大叔所言“禮”能使其“成”、令其“大”。趙簡子從中深刻領會到守“禮”對其事業的成功有輔助的一面。因此,趙簡子葬制遵循禮制是很自然的。

此外,從當時的客觀政治環境來分析趙簡子也不會“僭越”禮制以遺子孫憂。自範氏、中行氏敗亡後,趙簡子繼續執掌晉政,趙氏家族無疑是晉國的一個強大政治實體。然而,此時趙氏並非一枝獨秀,知氏家族勢力的膨脹已對其構成嚴重威脅。趙氏與知氏不睦,文獻中屢有流露:其一,晉定公十五年趙簡子退保晉陽時,只有韓、魏二家為之向晉君求情,而知氏則否。楊伯峻先生指出:“知氏主逐範、中行,而不與韓、魏之為趙請,則其心可以知矣。”[1](定公十四年)其二,知氏逼殺趙氏得力謀臣董安於,原因是擔心“不殺安於,使終為政於趙氏,趙氏必得晉國”。[1](定公十四年)其三,當趙簡子在與範氏、中行氏的衝突中取得轉折性勝利時,其謀臣傅傁警戒之曰:“雖克鄭,猶有知在,憂未艾也。”[1](哀公二年)可見,知氏對趙氏的威脅已是不容迴避的現實。趙簡子的才智見重於當時及後世,漢朝劉向曾讚譽趙簡子“可謂內省外知人矣哉!”[1](臣術)他對當時殘酷的政治氛圍是有清醒認識的。按照晉國諸卿輪流執政的體制,趙簡子之後正該知伯瑤執政,面對心存吞噬之意的政敵,趙簡子絕不會為其尋釁提供藉口。

由上所述可知,春秋晚期卿大夫階層在諸如棺槨使用等禮制方面業已升格,這已不是某人的個人行為,而是社會的普遍現象,它反映了卿大夫勢力的急劇膨脹,反襯出各國國君失政的現實。在新的社會條件下,一套新的“禮制”規範已然形成。

從棺槨制度的演變看春秋晚期新的禮制規範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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