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要約”及“要約邀請”這兩個概念關係密切,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準確區分。那麼,什麼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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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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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陶玉松律師解答: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是要約邀請。投標人根據招標內容在約定期限內向招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也可以看作是一種要約。另外,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目的不同。要約後,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覆,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3)內容是否明確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物件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物件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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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松律師解析:

比如說,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之一,即關於掛牌出讓公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的問題,其區分標準應首先依照法律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載明拍賣公告和招標公告的法律性質為要約邀請,本案刊登於報紙上的掛牌出讓公告與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其性質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競買人在競買申請中提出報價,並按要約邀請支付保證金的行為,屬於要約,雙方當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出讓公告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撤銷公告後,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生信賴利益損失的,應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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