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被代簽,在明律師助當事人撤銷補償安置協議書

基本案情

張先生的房屋位於山東省無棣縣某村,因棚戶區改造專案,面臨徵收。張先生的父親在張先生不知情,也未了解相關拆遷法律、政策和協議內容的前提下,片面聽信拆遷辦工作人員勸說,在未取得張先生授權的情況下,以其母親(張先生奶奶)的名義代替張先生簽署了《房屋搬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書》。

張先生知曉後,也未追認該協議,而是在第一時間和拆遷方溝通此情況,但一直溝通無果。無奈之下,張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劉璐律師,尋求法律援助。

劉璐律師介入後,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了撤銷《房屋搬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書》的行政訴訟。張先生所在的整個村由於當地政策原因,都沒有發放產權證,但是當地國土部門提供的衛星測繪圖上,能夠證實該房屋寫有張先生的名字及房屋編號。

然而,一審法院卻仍以張先生不能證明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而駁回了張先生的起訴。二審法院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法院重新審理後,判決撤銷了被代簽的《房屋搬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書》,張先生的權益由此得到保障。

在該案中,街道辦首先提到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街道辦認為案涉協議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只可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應當受民事法律所調整。

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簽訂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該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是沒有爭議的。

其次,在本案中,雖然張先生沒有產權證明,但是案涉協議書籤訂之前,資產評估公司在張先生所在的村進行了房屋調查測驗結果和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其中張先生的房屋面積和佔地情況,與案涉的協議書上所載的資訊一致。

法院認為這兩份材料雖然系評估機構作出,但是根據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規定,該公示主體及公示方式的確定均來源於安置方案。

因此,公示行為應當視為街道辦的委託。那麼所公示的資訊應當視為街道辦對被搬遷房屋相關情況的認定,以此認定張先生系案涉房屋的權利人。

最後關於案涉協議書,因法院認定房屋權利人系張先生,張先生對於以張先生奶奶名義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不予認可,簽訂時也未告知張先生,因此該協議書應當予以撤銷。

據此,張先生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維權道路仍在繼續,我們也會和張先生一起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不知情被代簽,在明律師助當事人撤銷補償安置協議書

律師提醒

在明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安置補償協議被代簽,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案件中,律師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動權,掌握談判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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