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知客來,行庖映修竹。
古時制度是中央集權式,君王想要完全控制國家命脈,但都比較困難,
官員的一面之詞可以掩蓋所有罪行,所後來有了監察御史等官職
,督促官員的日常辦公行為
。皇上安排去縣的官員一般都被稱為縣令,然而古代還有一種官職稱為知縣,這兩種官職僅僅相差一字,卻有天壤之別
,究竟是什麼區別?“知縣”和“縣令”有何不同?只有一字之差,地位卻天差地別
縣令之權
縣令這個官最早出現於春秋戰國時代,一統天下的秦王把官職系統化,也把縣令這個官職編撰在古書中
。秦國時期出現商鞅變法的政策,那時候有許多農戶、百姓大部分是務農為主,而這個變法政策是結合實際民情,也就是
把許多鄉村聯絡在一起,規定命名為縣
。這也是縣最早的來源。
縣的區域分化好後,中央朝廷就會委派官員擔任縣令,讓他們前往自己所管理的縣,並且中央給予他們一定的責任和權利
,讓他們好好替君主管理縣的百姓。
古時的縣先存在,後來跟著出現的是郡制
,郡主權力和管理區域是遠遠大於縣令的。
古時的郡縣制是兩級制度,雖明面上郡制官職大於縣令官職,但兩個等級的官職沒有明確標準界定,直到漢朝,縣才有了明確的人員劃分。
國家規定
當地人口如果突破上萬戶,就可以被稱為縣
,當地的官員就能被稱作縣令,才能行使縣令之權。
通俗的說,古代縣令是受中央委任的官員,直接上任就可以。
古代的縣長被朝堂委派的權力是非常大,
除管理萬戶人口的大小事務,還有罷免其他縣內官員的權力,而且可以合法培養自己的軍隊
,有自己的軍事力量,在自己的縣內,
縣長的權利隻手遮天
。山高皇帝遠,古代如果百姓碰到黑心的縣令,縣令稍微提高下稅價和鹽價,就能賺的盆滿缽滿,而百姓們日日受著煎熬剝削,天天就會生活於水深火熱中,而且無處可申述自己的苦。
過去往往還有一句話是“破家縣令”,大概意思就是一個縣令能輕易的讓人傾家蕩產,縣令的責任重大,權利也大,遠遠的高於現在縣令的權利。
知縣之權
與縣令只差一字的知縣又有多少差別呢?這個官職最開始出現於唐代,但那個時候指的是代理縣令為知縣事,直到宋代時期知縣的名稱才真正的確立下來。
成為知縣的人一般都是在朝為官的普通官員,
後來到元代時候知縣的名稱做了一些修改,改稱為縣尹。到明清近現代的時候,君主沿襲元宋的舊制度,把知縣這個官職定為七品官員
。單看歷史,縣令的歷史淵源遠遠長於知縣。
不同朝代的知縣職責不同,俸祿也不盡相同
。
宋代時候的知縣職責是廣泛而複雜的,負責一些細小瑣碎的小事。
主要有關於人民戶口落實,官稅的收集,還有對水利工程相關事宜的管理,還要帶領一些衙役,維護百姓們的安全,還要管理教育問題,比如修建學校,自然災害對於人民的傷害也是他們負責。
明代知縣的職責相比宋代知縣更為完善,朱元璋還專門為地方官吏修訂一本書《到任須知》
,類似現在的員工守則。對於一個地方主要的職責是在興辦學校,開闢荒野,增添人民戶口,審判案堂冤案等
,後期由於明代國家國庫空虛,官員主要都是隻做好“學校,盜賊,荒野,戶口,訴訟,賦役”六件事情。而清朝在明代的基礎上又完善一些
,但大概職責都是一樣的。
知縣是在宋朝才明確建立的官職
,主要由於宋朝建立後,君王以史為鑑,認為以前朝代都是武將權力過大
,而皇上自身的權利非常的弱,這也使得
宋朝君主大力消減這些武將權利
,像知縣的角色是替代不怎麼起作用的縣令職責,非縣令名稱,行縣令之事。
結語
“道術知能,不為愛官職”
。古時候的中國領土遼闊,尤其以元朝的疆土最甚。古時候皇帝貴為天子,一人無法管理偌大的國家,只能把手中的權力分配出去,將國家分為若干個縣。每個縣會派官員去管理,這些官員會定期入京面見聖上,陳述自己管理的縣的相關情況,比如最近的稅收或者自然災害等事件,皇上也一般是透過這些官員來了解百姓疾苦。
參考資料:
《管子制分》
《黃州陪子瞻遊武昌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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