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改正”怎麼用?

讓檢查物件在限期內提供資料,可透過傳送《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實現,但企業若向檢查人員提供了虛假資料,屬於稅收徵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則應向其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因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具有責令檢查物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意思。

“叮~”,正在審卷的審理科副科長王妮收到一條微信:“王姐,我準備發個《稅務事項通知書》讓納稅人提供材料,但出文書時有些問題拿不準,求助!”

來信的是走上檢查崗位不久的85後馬麗。馬麗性格風風火火,但善於把握業務細節,她在一個簡單的程式處理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王妮正尋思著,馬麗已到眼前。“姐,這是個來函確認虛開案件,資金支付證據為承兌匯票影印件,承兌匯票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簽章顯示,該單位確實將款項付給了開票方。但因貨物流有些疑問,我們去銀行查詢這張匯票的原件,發現原件與檢查物件提供的影印件不一致,原件中沒有檢查物件的簽章,影印件是偽造的,銀行提供了證據。詢問檢查物件,得到的答覆是經手人已離職,這份票據可能有假,但企業確實支付了相應款項,有證據。我們讓其提供證據,但1個多月過去了,對方一直推脫。我看規範上寫著可以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讓檢查物件在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但這個限期該寫多長時間?”馬麗幾乎是一口氣說了事情的大概。

“企業在被檢查中提供了虛假資料,你沒考慮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被這麼一問,馬麗有些懵:“這也是讓檢查物件在限期內提供資料吧,兩個文書是不是都可以?”

“只從提供資料的角度看,兩個文書確實都可以實現這個目的。但是兩個文書的核心不同在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具有責令檢查物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意思,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本身就屬於稅收徵管法中第七十條規定的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同時應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參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確定是否對納稅人處罰並確定處罰金額。” 王妮回答。

“如果企業在限期內不提供資料,我就可以對其處罰了?”馬麗追問。

“不一定。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其實可以理解成有行政處罰就需要責令改正。但根據規定的不同,有幾種搭配:責令改正同時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以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罰。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一般會規定當場或限期改正了就不予以處罰,限期未改正予以處罰。”

王科長話音剛落,馬麗馬上質疑:“對偷稅行為,我們通常只是處罰,不記得有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呀。”

“責令改正的目的就是讓檢查物件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我們對事後發現的偷稅違法行為已經無法讓其停止,只能糾正這種違法結果。我們其實是透過稅務處理方式實現這個目的的,因而你就不會在稅收徵管法中看到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處罰的同時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了。”

這個解釋讓馬麗頓悟:“明白了,根據有關規定,這戶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阻撓檢查屬於違法行為,我們應當對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而非《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以處罰。”

剛抬腳要走,馬麗又停了下來,一拍腦門說:“王姐,您還沒告訴我讓檢查物件在多久期限內提供資料呢。”

王科長一聽笑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一般不超過30日。你可以跟納稅人溝通下,視取得資料的難易程度取個合理期限,實踐中一週到一個月都有。”“這戶企業透過協商恐怕難以實現。”馬麗有些為難。

王科長想了想說:“這應該是個執法程式是否合理適當的問題,只要能保護納稅人陳述申辯及舉證權利,就不會存在重大程式違法的風險。而且該納稅人需要提供的是資金支付資料,屬於會計賬簿資料,就算補充一般也不會涉及第三方取得,應該不用太長時間。如果你還是覺得不踏實,可以參考下這個。”

她隨即遞給馬麗一份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的檔案,說“這是今年5月1日生效的民訴證據新規,其中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對舉證期限作了詳細規定,一般一審普通案件不得少於15天,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天,簡易程式不超過15天,小額訴訟不超過7天。該檔案同時規定了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以及根據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等制度。作為稅務執法機關,我們不能直接引用這些規定,但可借鑑有關確定合理期限的思路。我認為只要把握好這些方面,應不會有重大程式違法風險。”

“好的,我回去就按這個思路製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還有,如果納稅人過了期限還不提供資料,我們就可以按規定對其處罰了吧?”馬麗思路越來越清晰。

“按現在的裁量基準基本可以這樣確定,但處罰只是手段,目的還是獲得相關證據,繼而對檢查物件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進行定性處理或處罰。後面的路還長,必要時還要用到強制措施或按程式申請查詢相關銀行賬戶等手段,不能只是等納稅人提供資料。”王科長不僅回答了馬麗的問題,而且做了進一步提示。

“知道了,後續還得跟上。”說完馬麗匆匆離去。

小結: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保證行政法律實施、維護法律秩序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維持法定秩序或狀態還需輔以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如果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不足以恢復原狀,行政機關還可以使用其他執法許可權。對於稽查機關的權力,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稅收徵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稽查工作規程中都有規定,內容多但不細緻,實際運用時檢查人員需遵循法理細緻分辨,既保證納稅人合法權益又保證執法高效有力。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公職律師)

作者:楊欽玉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