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今日張傑謝娜夫婦

“跳單”購房事件愈演愈烈,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在生活中,購房者跟中介去看房之後跳過中介買房的例子也很多。那麼,購房者的“跳單”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跳單”買房又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呢?

一、

什麼是“跳單”行為?

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也或者是業主在購房過程中突然轉換中介服務方的行為。

二、

購房者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跳單”行為?

購房者被認定為

“跳單”的關鍵因素是:是否存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現實生活中,有些業主釋出房源時僅僅委託一家房地產中介,購房人只能透過該中介公司瞭解該房源資訊,如果購房人在中介帶自己看房過程中私下與業主取得聯絡,而後繞過中介直接與業主達成交易,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屬於“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情形,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

三、

法院對“跳單”行為的處理

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跳單

後,中介訴到法院要求購房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在結果上卻不盡相同,有的中介訴求被完全駁回,也有的被支援得到一定賠償。

通常來講,法院會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未簽訂約束性檔案。

如果中介帶客戶看房,但未簽訂書面《看房確認書》等書面檔案,或者書面檔案中並沒有限制購房人交易的條款,發生所謂的

跳單

情況,中介無法主張賠償。

第二、簽訂了約束性檔案。

那麼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等限制性檔案是否就肯定能得到賠償呢?也不一定。

有的案子,購房人雖然簽訂了《看房確認書》,但由於透過該中介與房主未達成一致,服務已經結束。之後又確實透過其他中介與房主達成交易,且另一中介也確實掌握該房源,並提供了相應服務,這種情況表面看違反了當初的約定是

跳單

了。考慮到實際情況和中介要求籤署的檔案通常是格式條款的情形,法院也未必支援中介的索賠。

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規定: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根據

第九百六十五條

規定: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四、購房者的“跳單”行為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購房者“跳單”是否承擔責任,會存在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買房跳單可能會存在以下風險:

(1)

購房者跳過中介去買房可能會存在業主捲款潛逃的風險。

(2)

在幫助購房者匹配房源之時,中介方都會對房源情況進行審查,確保房源的真實性以及房源是否證件齊全。購房者跳過中介買房可能會存在房子過不了戶的風險。

3

買房跳單存在被中介行業拉黑的風險;

4

買房若事先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合同,出現跳單行為後,中介公司可以以違反合同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了保障整個房屋交易的安全性,購房者

可以

透過一個相對放心的中介平臺來實施交易。跳單

可能可以為購房者省一筆

小錢,但有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經濟風險,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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