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的賠償標準你是否知道,切勿當冤大頭

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但這個補償安置標準你是否知道?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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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本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監字第643號行政裁定書,本案當中瀋陽和平區政府在未與當事人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未經批准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補償裁決的情況下,沒有法律授權,即自行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法定職權,且已經生效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並且在徵收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拆除當事人房屋,造成相應的房屋價值、屋內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強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實際損失,二審法院確認該違法強拆行為違法,應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但就賠償標準問題上,和平區政府主張按照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標準予以賠償,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因該涉案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

,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後和平區政府不服判決,再審到最高院。

關於房屋的賠償標準你是否知道,切勿當冤大頭

最高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法釋(201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後最高院駁回和平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律師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覆意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是一致的,即,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後,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低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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