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不履行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稽核職責,如何尋求救濟?

農村危房改造是中央政府確定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一項民心工程。根據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和財政部《關於做好2012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的通知》及地方性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負有明確的稽核職責。當鄉鎮政府不履行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稽核職責,村民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今天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

【基本案情】

趙某系安徽省鳳陽縣X鎮X村村民。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財政部和滁州市有關檔案精神,制定了《鳳陽縣2012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在全縣推廣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的惠民工程。趙某依照上述檔案精神,於2012年4月22日向鳳陽縣

X鎮X村

村民委員會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請。

村民委員會經評議後,同意趙某的申請意見,並將申請材料上報鳳陽縣X鎮人民政府稽核。2013年5月28日,該鎮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對趙某申請危房改造核查情況的告知書》,認定趙某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趙某不服,於2014年1月6日向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作出的稽核決定沒有事實依據,且程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鎮政府作出的《關於對趙某申請危房改造核查情況的告知書》,並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裁判結果】

鳳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被告鳳陽縣X鎮人民政府於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關於對趙某申請危房改造核查情況的告知書》,並重新作出稽核決定。

【律師解讀】

本案訴爭的焦點主要是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關於對趙某申請危房改造核查情況的告知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依據。農村危房改造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依照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和財政部《關於做好2012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的通知》、《關於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滁州市2012年農村危房改造及清潔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負有明確的稽核職責,鳳陽縣X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危房改造申請進行稽核及作出稽核決定是其法定職責,故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適格。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2月8日廢止)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因被告鎮政府在收到應訴通知、行政起訴狀副本及舉證通知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故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關於對趙某申請危房改造核查情況的告知書》,並重新作出稽核決定。本案判決有利於

督促鄉鎮政府切實依法履責、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