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前言:

想必大家都知道,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而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平時的生活作風好壞來劃分。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關係,依然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下面,本文便透過一則典型案例詳細對此加以闡述,文中若有錯誤或不當之處,還望諸位批評指正。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案例回顧:

男子許某透過某社交軟體聯絡了女子曉菲,兩人以2千元的費用達成了非法交易協議。隨後,兩人便相約線上下某酒店見面,並由男子許某負責提前預定好酒店房間。

兩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在酒店房間見了面後,男子許某立即迫不及待地想要交易,不過,女子曉菲卻要求許某戴上安全套,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交易。

男子許某聽罷,卻表示拒絕,堅持不戴套。女子曉菲見許某態度堅決,出於自身的健康安全考慮,遂想要中斷交易,並表示會全額退還費用。

而男子許某卻堅決不肯答應,非要繼續交易,兩人為此產生了矛盾,併發生了爭吵。爭執不下後,女子曉菲便想要強行離開,男子許某見狀,便攔住曉菲不讓其離開。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兩人再次發生了爭吵,並最終演變成了肢體衝突,一番糾纏之後,脾氣火爆的男子許某顯然失去了耐心。他不僅對女子曉菲實施了毆打,讓其產生懼怕心理不敢反抗,而且隨後還仗著自己力氣大,將女子曉菲按倒在了床上,強行繼續交易。

事後,女子曉菲可謂倍感委屈,要求男子許某必須額外支付一筆費用作為補償,否則便報警告其強姦,不過卻遭到了許某的斷然拒絕。不僅如此,男子許某還對女子曉菲進行了言語上的羞辱。

女子曉菲實在氣憤不過,見男子許某態度囂張,於是也沒考慮那麼多,一氣之下,當場選擇了報警處理。而許某斷然沒想到女子曉菲竟然真的選擇了報警,當即倉惶逃離了酒店。

不過,有道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許某最終還是被警方抓捕歸案。不過,面對女子曉菲的指控,男子許某到案後卻堅稱自己的行為屬於嫖娼的範疇,他認為女子曉菲身份職業特殊、生活作風不好,因而他並不構成強姦罪。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男子許某究竟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對此,本文認為: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強姦罪具有2大基本特徵:

一是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而趁機實施侵犯。

二是違背了婦女意志,這也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一般情況下,凡是違背了婦女意志,均會構成強姦罪。即使是夫妻之間,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會構成強姦罪。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男子許某和女子曉菲之間,本來的確屬於賣淫嫖娼的範疇。因為,此前互不相識的兩人,以金錢為媒介發生關係的行為,符合賣淫嫖娼全部的構成要件。

不過,當男子許某嫖娼時拒絕戴套,女子曉菲出於健康安全考慮,拒絕繼續交易時,男子許某竟然不管不顧,強行繼續交易。此時整件事情的性質便發生了改變,已經由原來的嫖娼違法行為變成了強姦犯罪行為。

這是因為,男子許某為了強行繼續交易,居然採用了毆打、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女子曉菲產生了懼怕心理,使其處於了不敢反抗的狀態。

此外,男子許某繼續交易時,自始至終並沒有徵得女子曉菲的同意,屬於強行交易,這點顯然違背了女子曉菲的意志。

因此,綜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男子許某其實已經構成了強姦罪,因為他符合強姦罪的2大基本特徵,客觀上使用了暴力手段,而且違背了婦女意志。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結語:

就本案而言,很多人覺得,女子曉菲的身份職業特殊,平時的生活作風不好,以此來否定男子許某構成強姦罪。

在這裡,我們必須特別強調的一點是,無論被害婦女平時的生活作風如何,身份職業是什麼,均不會影響強姦罪的認定。

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即使對方是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依然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此外,也有很多人覺得,本案中,男子許某和女子曉菲已經事先就賣淫嫖娼達成了一致意見,也就是說,兩人其實已經訂立了事實上的“合同”協議。

因此,男子許某即使強行繼續交易,也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因為女子曉菲具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在這裡,我們必須再次指出的一點是,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因此雙方達成的任何協議都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而賣淫嫖娼屬於典型的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不要說雙方只是達成了口頭上的協議,即使雙方簽訂了書面的正式“合同”協議,也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另外,由於文筆和知識有限,本文若有紕漏和錯誤之處,還望諸位海涵,並批評指正,筆者在此深表謝意。

男子嫖娼時,女方要求採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絕,是否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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