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俗話說“人有臉,樹有皮”,樹木若是沒有了樹皮,那麼就很容易死去,而人若是對自己的臉面不管不顧,雖然不會致命,但卻會在生活中做出一些荒唐的行徑。2016年,遼寧便有這樣兩對夫妻因特殊癖好聚集到一處,多次做出違法的行為,結果他們就被當地警方查辦,接受調查時言辭鑿鑿說這些都是自願的,而且也沒做幾次,警方表示:“一次也不行”。

2016年6月17日,遼寧某地警方接到群眾報案稱,有人在網上傳播不良影片,而且還是四個人一同做出不雅行為的內容。接到舉報後,警方立刻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對此案進行偵查,而在調查的過程中警方便透過技術手段鎖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並將四人悉數捉拿歸案,歸案後,面對警方的證據後,四人便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其中,組織這些聚會進行非法表演活動的正是張某,1963年9月27日出生在遼寧某縣一戶農民家庭,因家境原因,在他小學畢業後便不再讀書,輟學後在家中務農為生。成年後,他在家人的介紹下認識了妻子王某麗,數月後便和對方拜堂成親,組建了一個小家庭。

生活上穩定後張某便帶著一家人來到縣城中租房生活,但在外找工作時張某常常因為自由散漫的性格一直沒能讓工作穩定下來,而且他們夫妻倆也沒有太高的文憑或者拿得出手的技術,收入上也就時好時壞,讓一家人的生活過得很拮据。

長期生活在貧困之中的夫妻倆在內心中便對錢極為渴望,2008年,在兩人的孩子都已經成年並且在外工作生活後,已經45歲的張某卻因為內心中的貪念,便盯上了鄰居一家,並在隨後的一天潛入其家中偷走了其家中的幾樣飾品。可還沒等他將贓物賣出去過上富裕生活的時候便被警方查了出來。

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2008年8月4日,法院在審理後,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張某的入獄讓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在出獄後妻子王某麗雖然沒有和他離婚,但彼此之間的關係還是出現了一些裂痕,於是心情煩悶的他便在之後的生活中頻繁在打完零工後去街邊攤上喝酒,在這期間他便認識了住在附近的廖某。

廖某的文化程度也不高,在年輕時經常和一些社會上的大哥胡混,經常在一些歌舞廳、音像店等地進進出出,索取保護費,而他也在這段時間裡,從那些音像店內索要到了很多成人影片和不良書籍,讓其內心產生了一些不良的癖好。

而在受到處罰,那些大哥也被抓進去之後,他也就從以往的生活中擺脫出來,而那時他也年紀不小需要考慮成家的事情。於是,當他在一家髮廊店消費時遇到了小雅後,心裡便喜歡上了對方,更是在和她交往了一段時間後與她組建了家庭。但在結婚後,他經常瀏覽、觀看不雅讀物和影片的習慣並未就此改變,有時候還拉著妻子一起觀看。

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於是,當廖某在外出喝酒期間認識了常常獨自一人買醉的張某後,便時常和他一起喝酒聊天,有時還邀請他來家中做客,觀看一些特殊影片。2016年,張某在和廖某一起看影片時突然產生了一種特殊的念頭,將自己的想法告訴給廖某後,廖某也為他的這一特殊癖好而感到震驚。

在廖某看來,如果將對方的這一特殊癖好用影片拍下來發到網上,甚至還可以以此來賺錢,有了這樣的主意後,隨後也同意了對方的想法,隨後將拍影片的主意講給了張某,讓張某將他的妻子也拉過來一起開展這場特殊的聚會。隨後,在他們二人的策劃和組織下,兩對夫妻便因特殊癖好聚集到一處,沒過多久就被警方查辦,在他們為此感到委屈,表示他們只是在一起玩玩時,警方便警告他們說:“一次也不行”。

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6月12日,張某在以賺錢為藉口獲得妻子同意後便帶著他來到了廖某的家中,而此時,廖某也已經將自己的妻子勸說了出來,讓她們配合自己展開一場特殊的聚會,並用手機在一旁錄影拍照,隨後將這些影片傳播出去。13日,在張某的組織下,他們兩對夫妻便再一次聚集到一起,進行了一場令人感到荒唐的聚會。

在他們為此感到瘋狂,並沉淪於此之時,當地警方便接到了群眾舉報,隨後利用技術手段鎖定二人的位置座標後,警方便立刻展開抓捕行動,6月17日,警方將四人悉數抓捕歸案。

真實案例:2016年,遼寧一場荒唐的倫理案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Y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張某為了追求特殊且違背公序良俗的特殊嗜好,以達到精神刺激的目的,多次策劃並組織他人進行多人Y亂的不法活動,並將此行為進行拍攝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了社會風氣,那麼他的行為便構成了本罪,應予以懲處。

最終,經法院審理後,張某因觸犯犯聚眾Y亂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人有臉,樹有皮”,因此才可以在這個社會上安穩地生活下去,而人也需要有一顆敬畏之心和羞恥心,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規章制度的同時,享受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為了追尋一時的刺激,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最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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