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最後被強拆申請行政賠償,在這個階段就有機會提高補償

徵地拆遷中,給予被徵收人維權的機會還是有很多的,幾乎在各個徵收階段法律法規都有意在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能不被有所侵害。可實踐中,卻有許多被徵收人有一種“不到黃河不死心不撞南牆不回頭”的情緒,對這些維權機會每每不注重,等到房屋被強拆了,才想起來自己浪費了很多談判、商討拆遷補償的機會,有的甚至還會想到,房屋被強拆了,自己透過申請行政賠償,同樣也能夠獲得補償安置。

想必經歷過徵地拆遷的被徵收人都知道,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等到強拆行為被判決違法之後,拿到生效的判決書,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要求他們就違法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失。

但是需要廣大被徵收人知道的是,從房屋被強拆,再到拿到賠償,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兩三年都不止,而且拋開拿到賠償的時間不說,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就一定能確定拿到的賠償會比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數額高嗎?

不要等到最後被強拆申請行政賠償,在這個階段就有機會提高補償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雖然有的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強拆之後,確實拿到了相對較高的拆遷賠償,但並不是每個行政賠償案件都是這樣的,也有的法院會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來對被徵收人進行賠償。

當然了,究竟最終能拿到多少的賠償,補償是否會高於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那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由法院來判決了。

所以,這裡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廣大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尤其是面對不合理的補償標準時,我們可以先從最初的補償安置階段著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一味地依賴透過行政賠償訴訟來解決。

也就是說,在看到徵收方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後,只要認為該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認為該補償標準太低,無法保障自己被徵收以後的生活時,我們就可以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提到的救濟途徑進行。

一般情況下,補償安置方案是由相關部門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的。一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物件、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徵收方需要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同時補償安置方案中還要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

若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同樣的,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也需要有這個過程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相關部門似定好補償安置方案後,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佈,徵求老百姓的意見,公告時間至少是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徵收,如果廣大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即對補償標準不滿意,那麼被徵收人是有權在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聽證,且相關部門也要組織廣大被徵收人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事實上,透過申請聽證,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與徵收方協商補償也是有機會提高拆遷補償的。

因此,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謹記,拆遷補償不合理,一定要儘早及時地從補償安置方案來入手,或是從評估報告,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來入手,及時地審查他們的合法性,然後具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的措施,切不可一味地想著,在房屋被強拆之後,還可以透過行政賠償之訴來拿到較高的拆遷賠償,這對被徵收人來說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凱諾律師最後再重申一遍,請大家一定要牢記,能儘早地解決徵地拆遷糾紛,就不要等到最後,一旦後續簽約人數超過了預期比例,那對剩下的被徵收人來說就更不利,所以,出現拆遷糾紛,應及時地讓專業律師介入,然後找到徵收方的違法點或貓膩,從而促成雙方談判,提高拆遷補償。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