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約朋友打高爾夫,致其造成十級傷殘!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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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那些曾經被稱為貴族精英運動的高爾夫球越來越普及。人們在享受高爾夫這項運動帶來樂趣的同時,與之相關的風險容易忽視,諸如“被球擊中”、“從球車上摔落”等事件時有發生。那麼在事故發生之後,相關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本文以一則案例為大家介紹。

前提摘要:一男子邀請朋友打高爾夫,從球車上摔下後造成十級傷殘,本文用一則案例從法律的角度來對該類事件做詳細分析!

一男子約朋友打高爾夫,致其造成十級傷殘!責任在誰?

裁判要旨:

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基本案情:

一、2020年7月24日,楊某在王某的邀請下,共同前往美蘭湖康體公司經營的球場打

高爾夫球,美蘭湖康體公司指定兩名球童為楊某和王某提供服務,在打完一杆前往下一杆途中,王某駕駛高爾夫球車,楊某坐在副駕駛座處,球童站在高爾夫球

車後座,在下橋經過陡坡時,因王某操作不慎,導致楊某被甩出球車受傷。受傷後楊某住院治療26天,共花費各項醫療開支共46767元。

二、楊某的傷情經上海XX有限公司兩次鑑定 ,鑑定意見為:楊某之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傷後一期休息15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今後若行二期治療,則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兩次鑑定費共花了7290元。

三、隨後楊某以王某和美蘭湖康體公司為被告,要求被告王某、美蘭湖康體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43,41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20元/日×26日)、營養費5,250元(50元/日×105日)、護理費8,920元(100元/日×26日+80元/日×79日)、誤工費126,000元(21,000元/月×6月)、殘疾賠償金144,464元(72,232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756元、衣物損50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5,000元。

四、一審法院做出判決:1、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衣物損、鑑定費、律師費合計223,811。80元;

2、被告上海美蘭湖康體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被告王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應付款義務時,在44,762。36元的範圍內向原告楊某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某駕駛高爾夫球車,未盡到安全、謹慎駕駛的義務,導致乘坐人即楊某被甩出球車受傷,王某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美蘭湖康體公司作為高爾夫球場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應當是經過培訓的人員,對球場上可能發生的或者即將發生的安全隱患有預見能力,並予以即時阻止,顯然球童對於王某駕駛球車能力的判斷,指示行車路線安全性方面等有欠缺,美蘭湖康體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對於楊某合理損失,本院確定由王某賠償責任,美蘭湖康體公司承擔上述損失20%的補充責任。

案件來源:

(2021)滬0113民初15064號

實務總結:

我國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賦予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障進入場所及參加活動的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要從法定標準、行業標準、合同約定以及“善良管理人”應當注意的標準等方面衡量:

1、對於本案中的高爾夫球會來說,要做到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說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球員在擊球的過程中,球童對於現場的人員要做到安全提醒和告知義務;2)關於球車的使用問題,首先要保證提供的車輛的各項效能是安全的和正常的,同時要做好定期維修和保養的記錄工作,保留好每輛球車的產品合格證書等資料備查,其次球童需要經過嚴格的駕駛培訓和考試才能駕駛球車,最後對於球員駕車的情況,球童要時刻提醒球員在彎道或者上下坡的路段減速慢行,如果有條件可以在球車必要的位置加裝安全防護欄。

2、

對於駕駛者來說,首先對於自己的駕駛技術和球車的效能要有充分的認識,同時對於球場的道路和周邊環境要比較熟悉;其次要遵守高爾夫球場的相關規則,聽從球童的勸導,做到謹慎駕駛。

3、

一旦發生了類似於本案的事故,要第一時間採取救助措施,比如撥打急救電話或緊急送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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