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力登危集市門, 死生射利兼鹽井”, 唐朝“私鹽”的興起之路

食鹽是一種生活中極其常見的食品配料,也是從古至今人類社會所必不可少的生活物資。在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鹽政一直佔據著國家機器中的重要一環,在某些時期甚至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封建國家的命運。而在中國盛極一時的唐朝,國家鹽政一度出現了管控不力,進而出現私鹽盛起的情況。

一、追述官鹽與私鹽的出現,官鹽價格大幅度上漲的趨勢下,私鹽在夾縫中獲得新生

在唐前期,還沒有官鹽私鹽之分。自唐朝建立,到唐肅宗乾元元年,此間141年間,朝廷對鹽業一直是低稅甚至無稅的政策,以至於鹽價長期低廉,食鹽在民間的自由生產和流通使得私鹽完全沒有出現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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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寶十四年,安史之亂,玄宗南狩。長達八年的叛亂不僅摧毀了唐朝繁榮的社會基礎,也使得中央財政虧損嚴重。對此,第五琦提出改革鹽政,試圖透過鹽稅來挽救財政危機。改制後的鹽政可由八個字概括:

“民制、官收、官運、官銷”。

又設鹽院,將生產鹽的鹽戶全部收為國家名下。在銷售鹽時加價,原來收十文錢的鹽售價加到一百一十文。這樣一來,鹽業完全控制在了國家的手中,開創了唐王朝壟斷鹽業的先河,而國家肆意的增加鹽價也給自己帶來了大量收入。

到劉晏時改進成“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模式,加上商人這一銜接部分之後,不僅減少了吏多擾民的危害,也使最終鹽價能隨市場變動,增加了鹽法的靈活性,官鹽應運而生。

官鹽自然受到了朝廷的相關扶植,如劉晏在時大舉鼓勵政策:重視鹽業生產,以吏勸導、監督提高鹽的質量來吸引鹽商。對商人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劉晏允許商人用同樣價值的實物來交換,給商人足夠的資本準備。朝廷透過統收統售的方式撞到了足額利潤,以至於

“人不益稅而國用以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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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受管制的鹽價卻如各地叛亂一般水漲船高,天寶年間,每鬥鹽僅十錢。到肅宗、代宗時

“自公斗三百,轉至斛六千”

。唐制每鬥十斛,也就是說到此時鹽價已然暴漲六十倍。平民百姓難以承受如此高之鹽價,乃至於

“百姓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

而買不起官鹽的百姓,便將目光投向了另一種價格相對較低的鹽——私鹽。私鹽,顧名思義與官鹽相對立,是不合法的販私。但在中唐與晚唐,私鹽卻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一環。

二、四種主體控制私鹽的販賣,私鹽的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化,渠道更加廣泛

唐代鹽業生產者統稱

鹽戶

,而鹽戶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唐朝朝廷把那些逃避官府監督和控制的鹽戶稱作“盜煮者”、“私鹽販”等,也就是非法鹽戶。

當時不僅非法鹽戶生產私鹽,部分合法鹽戶因為利益誘惑也生產私鹽。這些合法鹽戶大多透過

私鹽販

出售私鹽,因為私鹽販要得到唐朝廷控制的海鹽、池鹽、井鹽是很困難的,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合法鹽戶的幫助下合夥販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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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鹽的非法鹽民透過採用特殊的製鹽方式,除此之外選擇唐朝廷鹽業管理薄弱的地區來製取私鹽 。在對鹽業管理最為嚴格的池鹽產地 非法鹽民用於生產鹽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偷取鹽池邊富含鹽分的鹼土生產私鹽 ;另一種則是由於鹽池旁邊的水柏樹含有鹽分,非法鹽民把柏樹燒成灰後用於製鹽。

劉晏鹽法後,既有合法鹽專賣商,受政府承認,並身隸“鹽籍”。同時還有一些非法私鹽販,不受朝廷承認,冒著被朝廷嚴懲的危險,直接購買鹽戶或非法鹽業生產者所產之鹽,再轉賣給普通消費者。在私鹽的巨大利潤驅動下,部分合法的鹽專賣商和私鹽販都從事著私鹽活動。

長時間發展下,鹽商皆富貴且權威一方。乃至於

“天下州縣豪宿之家,皆名屬倉、場、鹽院,以避徭役。或有違犯條法,州縣不敢追呼。”

甚至一些大鹽商想方設法拿到合法鹽商身份來掩飾自己販賣私鹽獲取的暴利。

鹽梟

是指專門販賣私鹽的人,他們沒有被列入鹽籍,卻非法從事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並以此獲取高額利潤。鹽梟以低價收購鹽戶生產的鹽,亦或者乾脆自己生產私鹽,唐朝朝廷的加價的同時,他們用比鹽專賣商低的價格把鹽賣給百姓。而百姓吃不起官鹽,只能選擇接受價格較低但是非法的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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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後期大量朝廷

官員

經商,而毫無疑問的是販鹽成為了官員的首選。官員利用手中的政治權利和人脈關係,藉此逃脫法外。賣鐵、煮鹽等方式獲利往往高達“數萬緡 ”,而鹽官更是利用自身特殊地位和權力來謀取私利。

三、官鹽把控不到位,地方割據勢力阻擾,劃界銷鹽,鹽價不斷飛漲等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私鹽的產生

自第五琦實行鹽業專賣之後,私鹽隨即興起。它不僅影響了唐王朝的財政,也使唐王朝統治衰落加速。私鹽之所以能產生如此影響,與它產生的社會原因是密不可分的。大體上來看,私鹽產生有經濟原因也有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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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官鹽開始,鹽價不斷飛漲。與製鹽成本相比較,販鹽可以真真正正算得上是“一本萬利”。不少人在鉅額利益的誘惑下鋌而走險,從事私鹽貿易,而後期地方割據勢力也紛紛加入其中來壯大自身經濟實力。

百姓生活水平不斷下降,購買力減弱。自安史之亂後,四方連年戰亂,百姓流離失所。社會主要生產力在軍隊服役,不少自耕農失去土地。民間經濟凋敝,大多數民眾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鹽價,被迫選擇淡食或購買私鹽,因而私鹽市場大興。

朝廷把控官鹽底價,少量大商人成為官鹽主要販賣者。大部分中小資產商人因無力囤積高價官鹽,也參加了私鹽的貿易當中,與大商人爭奪利益。

鹽業管控不到位。雖然唐朝對販賣私鹽的刑罰十分嚴厲,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難以推行。唐朝被迫由懲罰官員的隱瞞行為變成獎勵官員的舉報行為,這體現出中央政府對政策貫徹的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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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割據勢力阻撓。唐中後期地方勢力與中央勢力時合時分,而地方為了在鬥爭中取得優勢,必然不會使有利於唐王朝的鹽政在自己勢力範圍上實行下去。因而部分地區割據勢力暗中支援私鹽甚至於直接參與私鹽。

唐朝實施劃界銷鹽,將各地區鹽來源做出詳細規劃。這樣,鹽原有的商品的自由流通屬性便被破壞,各地鹽價高低不齊。這樣,雖然保護了某些地區的產鹽地,卻使得鹽業長久逃避競爭,鹽價居高不下。而長期受苦於高價鹽的平民百姓便倒向私鹽一方,而不少私鹽販也利用地區差價越界貿易來賺取利潤。

四、鹽業的收入在唐朝後期一度佔據了朝廷收入的一半以上,私鹽對唐王朝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

安史之亂來給唐朝的不僅僅是政治上的動亂不堪,也是經濟上的萬般凋敝。當朝的所有人都無比清楚一件事:失去了經濟基礎的大唐帝國將在這場風雨中飄搖,以至於有倒塌的危機。

所以整個朝廷的首要任務不是想辦法解決地方割據,而是解決中央財政危機。不解決經濟問題,一切計劃都只能是空談。

而鹽業的收入在唐後期一度佔據了朝廷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鹽業的興盛與否關係到國家的生死存亡,而鹽業的收入又仰賴那些豪強富貴的鹽商。這使得鹽商的地位越來越高,商人勢力赫然崛起。

到憲宗時已然十分強盛,而後期隨著社會不斷動盪,不但地方肆意加稅,中央在兩稅制外徵役嚴重,對私鹽刑罰也越加嚴厲。不少鹽商尤其是私鹽商販被迫走上武裝販鹽的道路,而這股武裝勢力越來越壯大,成為唐末反唐勢力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筋力登危集市門, 死生射利兼鹽井”, 唐朝“私鹽”的興起之路

產鹽需要的不僅技術和人力,關鍵還有當地的自然資源。唐代產鹽的地域分佈廣泛,河東道、京畿道、關內道、隴右道、河北道、河南道、淮南道、江南道、黔中道、嶺南道、山南東道、山南西道和劍南道都有相應的鹽田、鹽井、鹽池,因而私鹽於各地風行。

私鹽的盛行使得人們對利益的渴求越來越強烈,不少地區缺少主要勞動力,婦女被迫參加勞動。而四處鹽業興起,各地產鹽風行,部分先進製鹽法如“火井”煮鹽業有所增加。

“滷中草木白,青者官鹽煙。官作既有程,煮鹽煙在川。”

杜甫在《鹽井》一詩中詳細描述了當地鹽的生產和販運情況,而

“汲井歲,出車日連連”

又極言產量之大。杜甫的另外一首《負薪行》中曾提到“

筋力登危集市門,死生射利兼鹽井

”,足以體現私鹽的興盛。

詩“鹽”實為詩“言”,詩人借詩抒發自身時代看法,也從側面反映出了當時的民生疾苦。唐朝私鹽的出現是唐代特殊的特殊產物,它基於時代潮流而生,最終推動時代潮流的發展。

參考文獻:

《新唐書》

《舊唐書》

《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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