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小乾坤物業公司與屯蒙大廈合作,未經許可擅自管理業務

案情簡介

2006

年12月1日,李某、於某、大乾坤物業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小乾坤物業公司。2007年4月30日,小乾坤物業公司與屯蒙房地產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由小乾坤公司對屯蒙大廈提供物業服務,管理期限為十年。

屯蒙大廈的物業管理年收入約500萬元,經營年收益約200萬元,小乾坤物業公司經營當年即實現盈利,由於李某、於某沒有參與小乾坤公司的經營管理,大乾坤公司與屯盟大廈在經營期間重新簽訂《物業管理公司》協議,並自行接管該大廈的物業管理業務,此後小乾坤公司不再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最終被行政機關吊銷了營業執照。

公司股東李某、於某共同作為共同原告,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向大乾坤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大乾坤公司賠償小乾坤公司的經營損失。

律師意見

公司法作為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基本法律,對我國境內公司的行為、組織、活動有著重要的規範作用。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時候,出於保護合法股東、小股東權益的需要,公司法規定了旨在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制度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148條、149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職權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訟方式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侵害公司權益行為的,可以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股東李某、於某,向公司的監事發出了通知,要求監事行使訴訟權利,提起訴訟,同時要求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大乾坤公司賠償小乾坤公司的損失,符合法律的規定。

對股東李某、於某而言,本案中的訴訟難點在於,小乾坤公司的具體損失應當如何確定和舉證。此外,鑑於小公司股東之間往往會存在感情糾葛,互相掣肘,權益的保護往往是滯後的,給爭取訴訟利益帶來不確定的風險。

若大乾坤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之初,小乾坤公司便積極行使權利,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積極止損,則更有利於公司和中小股東權利的維護。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透過向法院提請具體損失金額的司法鑑定,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