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可視錨魚器捕魚, 萬州兩男子被抓

釣魚,是很多市民喜歡的愛好,一副魚竿就能在河邊坐上一天。但釣魚也要分時間、場合和方式,否則後果嚴重。近日,

萬州

區公安局武陵派出所便查獲一起

非法捕撈

水產品案,兩名男子因在禁漁區,以所謂的高科技專用裝置——可視錨魚器(禁捕工具)在

長江

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而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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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13時許,武陵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武陵鎮石橋村石橋河有人在錨魚。

接報後,民警杜衡和李龍立即趕往現場,在石橋河小地名“雙河口”的地方將正在錨魚的王某某、駱某某二人抓獲,現場查獲可視錨魚器兩套(包括魚竿兩根、影片顯示器2個、影片顯示線2根、錨鉤2顆、備用錨鉤10顆),漁獲物為鯉魚1尾。因涉嫌禁漁期內在長江流域從事非法捕撈,王某某、駱某某被民警帶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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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駱某某供述,二人一心想著提高釣率,便從網上買回高科技專用裝置——可視錨魚器,之後結夥在禁漁期間到長江支流萬州區武陵鎮石橋河邊(禁漁區)使用可視錨魚器(禁漁工具)進行釣魚,非法捕撈水產品鯉魚一條,經稱量重約4。85公斤。後經農業執法部門鑑定,二人使用的工具確係禁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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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視錨魚’其實不能算是一種釣魚行為,而應該屬於捕魚的一種方式,與“電、藥、炸、網”一樣,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是被嚴格禁止的。國家相關部門也對垂釣工作作了專門的規範和管理,禁止單線多鉤、多線多鉤、長線多鉤,這些對

漁業

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只允許單線單鉤,而且鉤子的大小還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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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駱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二人因在禁漁期、禁漁區之內,使用禁止捕撈的工具進行捕撈,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目前,二人已被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該案的偵破以實際行動落實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精神,切實做到了“十年禁漁”“起好步、管得住”。

什麼是“可視錨魚器”?危害有多大?

所謂“可視錨魚器”,就是由拋竿、影片顯示裝置、影片連線線、繞線輪、八爪鉤組成。“拋竿”也即“可視錨魚”的魚竿,其連結在魚竿上的魚線也非普通魚線,而是可傳輸影片畫面的電源皮線,線的前端接有一個攝像頭,可將水下畫面實時傳送回魚竿末端的顯示屏。同時,在水下攝像頭的連線處,還設定有多顆大而鋒利的魚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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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工具看起來就像一根技術升級的魚竿,在更粗的魚線上拴著很多魚鉤,並利用水下攝像頭監控水底大魚的活動跡象,當有大魚經過魚鉤上方,人一提竿,鉤子就輕鬆刺穿魚類身體,因此捕獲率極高,魚兒難以逃脫。”該負責人表示,但這種“釣魚”方式卻很殘忍,對魚類造成致命性損傷,被錨起來的魚通常肚破腸流、生還機率極小,即使放生也會死亡;加之該工具操作簡便、價格不貴,一旦失去有效管控,將對長江漁業資源和天然水域生態造成極大破壞。

警方提醒: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一律要遭!

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正式進入“十年禁漁期”。重慶市境內,除已於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外,全市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全面禁捕。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群眾及釣魚愛好者,在長江干流以及一級、二級支流水域捕撈作業已違反漁業法律法規,如採用電、毒、炸等方式捕撈作業的,更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相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垂釣工具也越來越先進,大家不要以投機方式,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視錨魚器、延繩釣、空鉤延繩釣、敷網、密眼網等非法漁具進行垂釣或捕撈,否則一旦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將得不償失。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圖文:萬州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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