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自制爆炸物並揚言引爆,被警方擊斃,聽聽律師怎麼說

2021年6月22日上午11點左右,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民警在抓捕盜竊犯罪嫌疑人馬某(男,36歲,吉林人)時,遭到了對方的頑強抵抗。

馬某現場手拿疑似“遙控器”,擺出4個疑似爆炸物威脅民警,聲稱房內還存有數十公斤炸藥。經專業人員研判,4個疑似爆炸物具備自制遙控爆炸裝置的基本特徵,可能存在較大現實危害性。

該出租房位於廣安區紅旗街,地處鬧市,人員密集、商戶眾多,警方進行了16個小時的反覆勸說,馬某仍不放棄,多次揚言要引爆爆炸物。無奈之下,在6月23日凌晨3點,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馬某擊斃。在現場發現、處置自制爆炸裝置7個。

四川一男子自制爆炸物並揚言引爆,被警方擊斃,聽聽律師怎麼說

[趙律師的看法]

1。身處鬧市,自制爆炸裝置和警察對抗,真是不要命了,從上述情況也可以看出,警方是十分克制的,不到萬不得已,都不會把犯罪嫌疑人擊斃。

同時,人在高度緊張、睡眠不足的情況下,也容易不受大腦控制,做出出格的舉動。馬某和警方已經對峙16個小時,根本說不清什麼時候會突然引爆,將其擊斃,可以說處置得非常正確。那麼從法律層面又如何看這件事呢?

2。首先馬某已經構成爆炸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川一男子自制爆炸物並揚言引爆,被警方擊斃,聽聽律師怎麼說

爆炸罪是危險犯,不要求引爆產生結果。馬某的位置身處鬧市,準備爆炸裝置已經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經構成爆炸罪。如果引爆,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則構成加重情節。

3。警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擊斃犯罪嫌疑人?警方對使用武器是有嚴格限制的,追責問責也是非常嚴重,所以很多情況下寧願不帶槍。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只有在暴力犯罪,且情形緊急情形情況下,經警告無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其中本案就符合條例中第9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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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實馬某原先只是犯盜竊罪,被抓獲最多也就在牢裡蹲幾年。非得弄出爆炸裝置和警方對峙,最後導致身亡,真是自尋死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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