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安一男子因盜竊拒捕自制爆炸裝置與警方對峙數小時後被擊斃

6月22日,四川廣安,警方在抓捕盜竊犯罪嫌疑人馬某(男,36歲,吉林人)時,在其位於廣安區紅旗街的出租房內遭到馬某拒捕。馬某現場手拿疑似“遙控器”,並擺出疑似爆炸物威脅民警,聲稱房內還存有數十公斤炸藥。

四川廣安一男子因盜竊拒捕自制爆炸裝置與警方對峙數小時後被擊斃

經專業人員判斷後認為,4個疑似爆炸物具備自制遙控炸藥裝置的基本特徵,可能存在較大的危害,由於地處鬧市,人員密集,商戶眾多,公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調集公安、武警,消防、120和基層黨政部門等力量開展處置救援。警方經16小時反覆勸說無效,馬某依舊態度強硬,冥頑不化且多次揚言要引爆。

四川廣安一男子因盜竊拒捕自制爆炸裝置與警方對峙數小時後被擊斃

23日3時30分許,現場依法規範開展處置,將犯罪嫌疑人馬某擊斃。警方經過6個小時的全面搜排爆作業,發現並清除7個自制爆炸裝置,現場安全隱患已經解除,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四川廣安一男子因盜竊拒捕自制爆炸裝置與警方對峙數小時後被擊斃

網友說:對這些壞分子絕不手軟,大力支援!

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提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以及危險程度比如是否持有武器等情況制定抓捕方案的,一般來說抓捕人員的暴力等級要比犯罪嫌疑人高一級,再加上相應的抓捕戰術,確定將犯罪嫌疑人完全控制之後才實施抓捕。可以看出,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馬某因為盜竊拒捕,在警方長達16小時的勸說下仍然負隅頑抗被擊斃。關鍵是犯罪嫌疑人身上及藏身的出租屋內有疑似爆炸物,必須在不激起犯罪嫌疑人衝動的前提下作出正確的處置方式。

因為現實中的抓捕情況多變,法律法規只能規定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在有效制服嫌疑人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對周圍群眾、警察和嫌疑人的傷害,制止暴力恐怖事件逐步升級,從口頭制止到徒手製止,再到警械制止,最後是武器制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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