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生二孩的違法行為9年後再處罰,是否會過了處罰時效?

如果違法事實確實發生在2012年,並且在事發時及時發現該違法行為,適用該《條例》規定告知當事人生育二胎的行為違法,不存在法律適用方面上的瑕疵。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會存在兩個法律問題。

9年前的違法行為,9年以後再進行處罰,是否會過了處罰時效?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並且這裡規定的二年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該男子違法生育二胎的行為發生在2012年,如果在事發後兩年之內沒有被發現的,也不能在9年以後再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並且,該違法生育二胎的事實並不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不能以其違法生育行為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其行政處罰時效。

能否適用地方性法規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眾所周知,《計劃生育法》是在2015年頒佈,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在該法頒佈並生效之前,在法律層面,我國的生育政策仍然是一胎制,也就是說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二胎的行為仍然屬於違法行為,需要受到行政處罰。並且處罰依據要麼是行政法規,要麼是地方性法規,或者是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從網傳圖片及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作出該違法通知的部門所依據的條款是《湖南省人口和生育計劃條例》,該條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計劃生育法》。

根據《立法法》確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的法理原則,即使事情發生在9年之前,事發時的法律法規認為其行為違法,但是在若干年以後的法律法規認為其過去的行為不違法,那麼就只能適用現在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通俗點來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但是,如果今天的規定更有利於行為人的,應當適用今天的規定進行認定。因此,在《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生育二胎不違法的情況下,應當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對該男子9年前與前妻生育二胎的行為進行認定。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