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引發殺人案, 男子聯合妻子情人殺妻, 騙取高額保金

新時代年輕男女的愛情形式多種多樣,比如網戀或是

閃婚

,但常州有一個女子卻因為一場閃婚,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案發經過

2013年5月10日早上7點左右,常州一名大學生報案,說在當地的人工湖裡面發現了一具女屍。警方很快趕到現場進行調查。死者大概27、8歲,身高1。6米,身上衣物穿戴整齊,首飾也沒有丟失,看上去不像是遭受過侵害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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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結果顯示,屍體口鼻腔內有大量血性泡沫,這說明死者是溺死,口鼻腔在水中遭受到了刺激,死者的死亡時間在5月9日晚上9點至12點之間。

在進行屍體打撈的時候警方發現,案發人工湖的水位特別淺,大概只有1。45米,甚至還沒有死者的身高高,她是如何淹死的?

屍體被發現後不久,就有一個男人來派出所報案,這個男人名叫李良,他說自己的妻子廖紅霞已經失蹤一天了,經辨認死者便是廖紅霞。

得知妻子溺死之後,李良表現得十分悲痛,他說自己與死者於兩個月前結婚,妻子失蹤當晚告訴自己要出門練練電動車,之後便失聯了。李良告訴警方,妻子可能在騎電動車的過程中出意外的,他們新買的電動車很難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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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便在湖中撈出電動車進行檢查,撈上來的時候電動車還處於啟動狀態,另外警方還在附近找到了撞擊的痕跡。案發地附近的監控也顯示,廖紅霞在失蹤當天的確是自己駕駛著電動車駛向人工湖的。

一切證據都說明,廖紅霞的死的確是一場意外,於是警方很快便結束調查開具了死亡證明。但死者的母親不願意相信女兒是死於意外,並且拒絕在死亡證明上簽字,為此警方只能再次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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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嫌犯

再次開始案件調查,警方便針對之前那些看似無關緊要的疑點進行梳理。首先就是案發的人工湖根本沒有燈,死者就算想練車也不會去開到那裡去練,如果不是為了練車的話就有可能是為了見某個人。

為了弄清楚這一點,警方調查了死者生前的通話記錄,發現了一個名叫周九偉的人曾經在案發當天與死者通話。在監控中警方發現了他的身影,他在案發當天凌晨4點乘坐計程車離開了案發地。

根據車牌號,警方計程車司機瞭解情況,他告訴警方這個乘客付打車費的時候鈔票是溼的,給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難道那天周九偉也落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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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找到周九偉之後,他很快承認自己當天的確打電話約了死者在人工湖附近見面,兩人一直保持著曖昧關係,後來兩人騎電動車回家的時候出了意外,車子一下子開到了湖裡面,但他聲稱死者是自己淹死的,跟他沒有關係。

殺人騙保

警方一展莫愁的時候,死者家屬給警方提供了新的調查方向。他們說婚後李良給廖紅霞買了大量的人身保險,保額加起來一共有450萬,受益人自然都是李良,而且這些保險的期限都只有一年。

意識到這可能是一起殺人騙保案之後,警方立刻將周九偉和李良帶回警局調查。眼見瞞不下去了,周九偉只得承認,案發當天是他親手將廖紅霞溺死的。

而這一切的幕後主使就是李良,他從接近廖紅霞追求對方,再到“閃婚”後買保險,最後僱兇殺人,所為的都是那些高額的保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Kill crime)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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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總結

在當代年輕人眼中,“閃婚”不再是什麼大事兒,這似乎成了一種新潮的婚姻形式。但人心隔肚皮,很多時候人會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營造出完美的人設和假象,不用一點時間是根本看不出來的。

兩情若是長久時,又豈在朝朝暮暮,真正的愛情不需要用“閃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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