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樁白富美誤嫁家暴男引發的家庭悲劇

都說一個女人最美的時刻,就是穿上嫁衣嫁給最愛之人的時刻,甭管這句話科不科學、理不理智,這句話確實得到了很多證實,一個證實是這從前往當下看,結婚確實是一個女人的巔峰,但如果婚姻不幸,從後往前看,這也會是一個女人的巔峰,它就像一個分水嶺,將被

家暴

前和被家暴後的新娘,區別得那麼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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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前的董珊珊,出生於1983年的北京,是家中獨女,從小到大被放在手中如珠如寶地疼愛,什麼也不缺、什麼也不怕,懵懵懂懂、可可愛愛,千不該萬不該2008年跟王光宇登記結婚,乍一看上去王光宇又是經理,還開著寶馬,誰又會想到他如沐春風的笑容背後是荊棘呢?要是能想到,這世上也不會有“衣冠禽獸”這個詞了。

第一次時是一個巴掌,從左往右,將董珊珊直接給打蒙了半天,至於理由?董珊珊也不記得了,或許只是說了句“菜不好吃”,後來就升級用上了拳頭,一拳拳砸下來,董珊珊都很難形容那個痛楚,別問她為什麼不反抗,綿羊再怎樣奔跑,不也還是被圈養在了牢籠之中?一切都不是一個力量層面上的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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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就是拳打腳踢,從沙發邊一路踢打到床邊,直到董珊珊再也沒有反抗的力氣,只能躺在地上無聲無息流淚,彷彿麻木到極致為止,即便董珊珊懷有身孕,而且到後來就帶上了侮辱,他會讓董珊珊一絲不掛站在窗戶邊“面壁思過”,終於2009年3月30日,董珊珊從那間噩夢般的房子裡逃了出來,她報警、申請離婚、躲在孃家。

但這一切都毫無用處,王光宇拒絕協議離婚,此後天天電話騷擾及恐嚇威脅董家,其父母好言相勸一概不聽,甚至最後董家父母也遭遇了毆打,4月11日董珊珊被王光宇僱了幾個人,給抓了回去,就在大街上被挾持上了他的寶馬車,之後董珊珊就相當於被綁架了一樣,連其母親都見不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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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最後見到面是王光宇在5月10日帶她去做人流,5月12日董母得以找到機會將她接回家,這時候她再次提出協議離婚,然後依然沒用,且再次被王光宇抓了回去,這一次回去再出來,董珊珊就是一具屍體了,身上遍佈數不清的藍紫傷痕,誰還會想到這是開頭說的那個如珠如寶、懵懵懂懂、可可愛愛的女孩?

這是現實版《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所以其實往往還比影視劇殘酷,2010年4月1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

虐待罪

,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這是兩個量刑並不一樣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虐待罪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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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如果以虐待罪定罪,王光宇面臨的最高刑,不過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則完全不止於如此。

最終2010年7月2日法院一審宣判,王光宇以“虐待罪”僅被判處6年6個月,可實際上王光宇3年半就出獄了,在讀者看到這篇文章時,王光宇再一次因為家暴上了新聞,他就像一個永遠剷除不了的橫亙在女孩子的婚姻裡的噩夢,那麼到底王光宇當年的所作所為應不應該升級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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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應該的,不是說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係,就必須要被帶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法條限制了,出現了傷害的行為就必須要以“虐待罪”論處,且董珊珊曾經多次提出過離婚,只是因王光宇不同意才不了了之,但雙方之後的矛盾爭執也不屬於家庭糾紛了,而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虐待罪論處怎麼看都不合適。

是否應該升級為故意傷害罪,在很多時候以過程是“持續性”還是“一次性”,以目的為讓對方“痛苦”還是讓對方“受傷”,以結果是“長年累月”還是“獨立行為”造成的做區分,前者屬於虐待罪,後者則為故意傷害罪,可如果就這樣機械地進行認定,而忽略其存在著的主觀惡意和殘忍手段,那實在容易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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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董珊珊最後死亡的鑑定結果來看,王光宇最後的施暴行為顯然已經超出了虐待的故意,當時王光宇是出於對董珊珊離婚的報復進行的傷害行為,既然不是出於虐待的故意,而是出於傷害的故意,那就不能忽視故意傷害罪,也應當認定由虐待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以故意傷害罪及量刑論處。

此外,長期的虐待其實比突如其來的傷害和死亡更令人恐懼,當然事到如今,很多看法之於董珊珊來說都有點晚了,不過對於依然在遭受家暴的女性來說卻不晚,希望每個人都能對第一次家暴說不,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原諒和容忍,家暴從來沒有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之說,保護自己,永遠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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