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輕女多可怕: 浙江大媽為湊錢幫兒子結婚, 賣掉不滿1歲親外孫

古代封建社會女性被束縛在閨閣中,在家從父,出嫁從夫,經濟不獨立,人們也理所當然認為女兒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人,為養老都盼著生兒子。

但現代社會女性已經可以靠自己生存,按理說,“

重男輕女

”這樣的落後觀念早就應該被淘汰了,然而因無知、受傳統思維影響等原因,一些父母仍然眼裡只有兒子沒有女兒,浙江女子王銀娥的母親就是如此。

2003年農曆十月的一天,王銀娥帶著丈夫呂文法和才8個月大的兒子回了孃家,沒想到幾天後兒子便失蹤了,夫妻倆急得直掉眼淚,為了找到兒子,他們多年來到處跑,有一點可能性都不放過,也及時報了警,然而人海茫茫,找一個失蹤的孩子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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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7年的時間,夫妻倆一直沒有放棄尋找,王銀娥經常看著孩子小時候的照片緩解思子之情,她想不通,自己只是回了趟孃家,孩子怎麼就被人拐走了?直到警方破獲了一起兒童

拐賣

案,傳來可能找到了王銀娥兒子的訊息,王銀娥才逐漸弄清楚了事情真相。

原來,這些年王銀娥的兒子一直在江西吉安永豐縣的一戶農家生活。兒子有了下落,王銀娥夫妻激動萬分,立刻動身趕往永豐縣去和他見面。沒想到,兒子的養母吳桂嬌一見到她便直接給了她一巴掌,在場所有人包括警方都懵了,吳桂嬌收買別人家的孩子,怎麼還如此理直氣壯的?

面對詢問,吳桂嬌說當初明明是王銀娥把兒子賣給她的,現在又找上門來賴賬,她實在氣不過,說著說著,吳桂嬌還拿出了自己收著的一張照片,那照片確實是王銀娥在兒子還小時和他一起照的,但王銀娥卻堅決否認自己賣過兒子:如果是我賣兒子,我這麼多年還找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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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執不下,王銀娥想帶走親兒子吳桂嬌卻死活不肯,事情驟然複雜起來,一個說王銀娥賣兒子,一個堅決不認,必定有一方說謊,而這個說謊的人就是吳桂嬌。

原來,吳桂嬌當初是從王銀娥的母親手上花14000元買走了孩子。王銀娥母親可是孩子親姥姥,她又為何要賣掉自己親外孫?

王銀娥忽然想起來,兒子失蹤之前自己回孃家是被母親編造的一個謊言騙回去的。母親說父親重病,要她趕緊回家看,但她回去後卻發現父親好端端的,啥事兒也沒有,王銀娥不禁疑惑,問母親為何要編造謊言,母親支支吾吾,說不出個所以然。

王銀娥也沒多想,只以為母親太思念自己才來這麼一出,但她萬萬想不到,母親這次把她哄回來就是為了讓她和丈夫呂文法離婚,另外嫁個男人。聽母親說完後,王銀娥拒絕了,她和丈夫呂文法感情很深,自然不肯按母親說的做,母親一氣之下把她關在家裡,不許她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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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銀娥不知道,母親心裡自有一番算盤。她當初把王銀娥嫁給呂文法,不是為了女兒的終身幸福,只是為了弄一大筆

彩禮

錢好讓兒子能快些娶到媳婦成家,嫁女對她而言和賣女沒啥區別。她的打算是等彩禮到手,立刻讓王銀娥與呂文法離婚,誰想女兒竟和呂文法有了感情。

而且,呂家條件有限,遲遲給不出說好的彩禮,王母十分生氣,便提出讓女兒跟呂文法離婚另嫁他人換彩禮,這樣兒子結婚就有錢了,不想遭到王銀娥拒絕。她心知自己沒法強迫女兒改嫁,便打起了親外孫的主意。

偶然在外面遇見想買兒子的吳桂嬌後,王母編造謊言說自己女兒被人騙結婚生了兒子,她不想帶這外孫,準備賣掉,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王母把孩子交給吳桂嬌,吳桂嬌在王銀娥找上門後說是她賣兒子,也是二人事先說好的,實際上,王銀娥完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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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母雖然是孩子的親姥姥,但她為獲利將孩子拐賣掉,也涉嫌拐賣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王母因此獲刑6年。

但即使被判了刑,在監獄裡她依然不後悔賣掉外孫,她認為這都是女兒的錯,如果女兒能給自己錢自己就不會做出這種事,她恨極了女兒。

王母雖然得到了應有懲罰,但事情還沒完,孩子養母吳桂嬌堅持不肯把孩子還給王銀娥,她表示,自己這些年把孩子當自己親生兒子養,三個閨女打工賺的錢都花他身上,突然間王銀娥出現要把孩子帶回去,她無論如何也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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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王銀娥的兒子也因為已經把養母當成了親母,拒絕王銀娥的靠近,王銀娥為此往返浙江和江西,跑了許多趟請人協商,吳桂嬌才終於鬆口答應把孩子還她,但王銀娥需要付她這些年的撫養費9萬。

王銀娥能理解吳桂嬌的心情,答應了這個條件,最終把孩子帶回家。吳桂嬌不懂法,只想到自己這些年把孩子視如己出撫養很不容易,卻沒想過自己收養被拐賣的孩子,即使把他照顧得很好,也不能掩蓋犯罪行為的實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視如己出”也違法。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的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只不過,對被拐賣兒童沒有實施虐待摧殘行為,或者能夠積極配合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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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認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出於善心便不犯罪,或者自己收買孩子後沒有虐待而是精心照顧,當親生子一樣撫養,對社會危害性小,就不需要被追究責任。

然而,法律看的是大局而非個人私利,只要有人願意收買,從事拐賣的人販子就不會少,法律保護人格尊嚴,如果人也能作為商品買賣,豈非人人自危。

此案中罪責最重的還是王母,據王銀娥回憶,母親還曾想賣掉妹妹的兒子,只是因為妹妹看得緊才未得逞,王母不僅一心要賣親外孫,悔罪的態度也非常差勁,比起兒子結婚,女兒的家庭幸福被她完全忽視了,重男輕女到如此程度,實屬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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