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 等等, 中間還有這幾步!

大部分打工人都聽說過,公司辭退員工的一大理由——無法勝任工作。

但是,公司說不能勝任工作後,就能辭退員工了嗎?

不能勝任工作透過什麼體現呢?

由什麼證明呢?

看完這篇文章,瞭解一下,公司說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中間還有這幾步。

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 等等, 中間還有這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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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開除員工?

要麼屬於員工過失,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包括:

1、員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如果因為過失被辭退,公司需要提供一定的根據

1、根據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上具體列明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要求,判定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2、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規中,判定員工是否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要麼屬於員工無過失,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或賠償員工一個月工資後開除,包括:

1、員工因病無法工作;

2、員工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以上可以看出,不能勝任工作屬於員工無過失,但是公司不能直接辭退,需安排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仍不能勝任,才能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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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也有賠償

(一)沒有調崗、培訓被辭退,有賠償

工作滿一年,賠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

工作不滿6個月,賠半個月工資。

PS: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確認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賠償

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三、不能勝任工作怎麼體現、證明?

績效考核表,公司走考核流程就是為了:

1、為了核算工資;

2、觀察員工在工作中體現出來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成績;

3、保護公司利益,員工簽字後,就是能否勝任工作的證明。

所以,在制定考核目標時,不能做到就明確說明,並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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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勝任工作,正常辭退流程是什麼?

1、證明員工無法勝任;

2、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3、再次考評,仍然無法勝任;

4、通知工會,聽取意見;

5、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

PS:

以下幾類人,公司不得以不勝任為由辭退: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末尾淘汰制 ≠ 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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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出現什麼問題,希望雙方都採取合法合規的程式解決問題,這才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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