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 7年前在衡陽買房, 如今發現被人裝修了, 開發要求退房

“我的房子為什麼賣給了別人?”湖南長沙,趙先生於2014年購買的衡陽雁棲湖玫瑰園2棟705的房子,前段時間卻發現有別人在裡面進行裝修,他尋找開發商後,卻被告知“最多退30萬元”。

據趙先生稱,朋友朱先生欠了他150萬元,而雁棲湖玫瑰園所屬的開發商衡陽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欠朱先生錢,因此,他在沒有透過現金交易的情況下,獲得了朱先生用於抵債的3套房,同時獲得了3套房的收據、紙質版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相應的網籤備案合同。開發商負責人稱至今依然沒有收到趙先生一分錢,因此房屋不能給趙先生,如果拿不到房款,將會起訴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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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說法】

明明是“以房抵債”的債權轉讓交易,現在開發商不承認了,居然要求房主支付購房款,還擅自把已經網簽過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這樣毫無契約精神的行為,實在令人唾棄。

本案本質上為債權轉讓,朱先生將自己對開發商的金錢債權轉讓給了趙先生,開發商直接向趙先生履行債務,也就是轉讓房子給趙先生。在這種情況下,趙先生顯然不必向開發商支付任何費用,開發商辯稱沒有收到趙先生一分錢的說法不能成立。此外,趙先生有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以及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也進行了網籤備案,證明交易已經完成,開發商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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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將趙先生的房子轉賣給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但是如果第三人購買該房子時,不知道開發商是無權處分,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並且已經完成不動產登記,那麼第三人就構成了民法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受法律保護。事實上,由於同一套房子不可能再次進行網籤備案,第三人不可能完成不動產登記,因此第三人無法獲得該房子,只能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在購買現房、二手房時,最好前往當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找房屋的所有權負責人確認房屋確實在其名下,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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