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侵犯女性也成強姦罪共犯, 珠海男子送安全套到酒店獲刑冤枉嗎

近日,廣東珠海法院公開了一份強姦罪判決書引起網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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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侵犯女受害者,僅僅是送了一盒安全套,就成為強姦罪共犯,獲刑兩年半。不少網友認為男子錢某冤枉,事實上類似的情況不少人都會碰到,不知不覺就成為了犯罪分子的共犯。鄭某的遭遇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去年底,鄭某約女子彭某一塊喝酒,將其灌醉後,將其帶到酒店開房,趁彭某醉酒推動意識無法反抗之機,與其發生了關係,鄭某還拍下了小影片傳給同學錢某,邀他也來跟彭某發生關係,並囑咐讓他來時順帶買一盒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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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某帶著在路上購買的安全套來到了酒店房間,他看到爛醉如泥的彭某後,起了惻隱之心,表示不參與。但他提出想看鄭某與彭某發生關係時的過程,錢某就在兩人發生關係時,將兩人的影片拍下來後就離開了。

彭某醒來後發現自身異常,立即報警。警方根據酒店監控錄影將鄭、錢兩人抓獲。兩人都被檢方以強姦罪提起訴訟。

錢某沒有對彭某使用暴力,也又無脅迫她,更沒有侵犯她,為什麼還會被認為是強姦罪的共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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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個人,且必須是男性。該罪將教唆、幫助其他男子完成強姦行為的,視為強姦罪的共犯。

很多人並不知道“共犯”是什麼意思。“共犯”全稱為共同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犯罪行為。而且必須對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圍繞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為。

錢某來到房間後,明知鄭某趁彭某酒醉不省人事與其發生關係,是犯罪行為,仍提供安全套給鄭某,還教唆鄭某又一次侵犯被害人。錢某雖然未侵犯彭某,其行為也構成強姦罪,是本案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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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鄭某被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錢某也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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