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岡男子接孩子時嫖娼被抓,男子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近日,湖北黃岡一男家長由於去接孩子放學時,去的時間比較早,於是該家長也不浪費時間,趁著這個空隙跑去附近的足浴店裡找小姐嫖娼。結果被民警現場查獲,該男子跪地哭求民警放他一馬,馬上到接孩子的時間了,老婆要知道他接孩子時卻幹這事,他回家就全完了。目前,該男子和兩名賣淫女都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那麼,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聚眾淫亂罪呢?男子的這種行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男子的這些行為是否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

湖北黃岡男子接孩子時嫖娼被抓,男子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何律師普法:

1、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聚眾淫亂罪呢?

正解答案: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中的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

由此可見,雖然本案查獲的是三人,若將該男子作為首要分子認定,則需要多次邀約或者是一次邀約3人以上,本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該男子多次邀約了2名賣淫女,也沒有證據證明該男子一次性邀約了3名以上女子進行淫亂活動,故該男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湖北黃岡男子接孩子時嫖娼被抓,男子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2、男子的這種行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正解答案: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該男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聚眾淫亂罪,但是其一次性嫖宿兩名賣淫女的情節不符合情節較輕的情節,處十五日拘留較為適格。

湖北黃岡男子接孩子時嫖娼被抓,男子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3、男子這些行為是否違反《民法典》相關規定呢?

正解答案: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男子的這種行為顯然是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在婚姻中屬於典型的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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