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遭男子誘騙,被囚於羊棚地窖內26天:期間多次遭到性侵

“不要輕信陌生人;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進行了二審裁定。

8歲女童遭男子誘騙,被囚於羊棚地窖內26天:期間多次遭到性侵

原審認定被告黃勤毅,男,1973年出生於,漢族,小學文化。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15年1月29日上午八點8左右。

黃勤毅駕駛摩托車在途經靈山縣武利鎮當地某廣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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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本案受害者何某(07年生人)正獨自玩耍。(其實是有外債,想把何某給賣了抵債)

於是便以代其看羊為由,進行拐騙至自己的羊棚地窖內。

之後利用鐵鏈對何某進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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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勤毅聲稱要關夠何某200天,才將她放走。

在地窖內的時光,是何某的人生至暗時刻。

不但要被迫去看一些不雅的錄影,還得遭受黃勤毅的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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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同年的2月23日上午,何某才找到機會逃離魔爪。

當黃勤毅發現何某逃跑後便隨即追趕。

為了讓何某逃跑,好心的老人被黃勤毅持磚頭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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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幸好何某一直跑,終於獲得他人救助,黃勤毅一看罪行敗露隨即逃跑。

缺舟:

根據鑑定結果來看。

何某的處女M有多處新鮮傷痕。

私處明顯紅腫。

毫無疑問是受到了侵犯,黃勤毅的犯罪行為不容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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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救的四天後,也就是2015年2月27日黃勤毅主動投案。

黃勤毅到案後只說自己和何某發生了三次關係。

自己沒有動用武力,但是使用了言語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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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何某的說法是從2015年2月22日到23日,之間就發生了三次。

之前幾乎每一天黃勤毅過來送飯的時候,都要和她發生關係。

法院認為黃勤毅違背幼女意志,以脅迫手段姦淫未滿十四周歲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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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構成強姦罪,並且情節惡劣,理應從重處罰。

量刑期十年以上起步、無期或者死刑。

但到案後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認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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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勤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後續黃勤毅上訴,法院駁回,維繫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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