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情殺是指因為情感方面的衝突糾葛而殺人,原本相愛的兩個人,最終因為多方面原因因愛生恨,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本案講述的就是一起由錢財引發的案件,進而怒殺情人的命案。
案發經過
2010年3月2日,平輿縣公安局接到一通報警電話,報案人是平輿縣皇冠假日賓館的老闆呂某,報案人稱在其經營的賓館房間床下發現屍體。
接到報案後,平輿縣公安局局長鄭二魯帶人趕到現場。
案發地點為平輿縣富玉大道東段皇冠假日酒店305房間,現場發現一具女屍,其身份不詳。
受害者身份
透過初步屍檢結果發現,該女子全身並無明顯外傷,其死亡時間已超過80天。
根據體貌特徵,警方初步確定該女子生前應從事服務行業。透過警方調查走訪,進行DNA對比,確認死者為鄭某(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在警方的調查下,發現鄭某在解放大道一家洗腳店內工作。透過洗腳店老闆提供資訊,警方發現鄭某與男子劉某相好,劉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透過走訪獲悉,劉某家住平輿縣東皇街道辦事處。警方到達劉某家中,劉某已經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劉某的妻子和兩個孩子。
警方透過對劉某妻子的耐心勸導,發現劉某可能在河北。外圍民警透過調查走訪,發現劉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一家建築工地內。
進行抓捕
2010年3月4日,平輿縣民警趕赴河北省唐山市,在唐山市警方配合工作下,經過5天摸排,發現劉某工作的工地,確定劉某的位置。
警方進行嚴密佈控,偽裝成民工,混進劉某工作工地,對劉某進行抓捕,劉某歸案。
劉某居住於縣城,平日裡十分努力工作,在當地也算“富人”。在一家洗腳城內認識鄭某,並與其成為戀人。
劉某與鄭某交往3年中花費10多萬元,隨著感情深入,劉某計劃與妻子離婚,與鄭某結婚。
劉某在一次為鄭某交話費中,發現鄭某已有家室,金錢和感情的投入,鄭某卻不能與自己結婚,劉某心生憤恨。
殺人過程
2009年12月9日,劉某約鄭某出來說事,遭到鄭某拒絕。10日,鄭某回到賓館,向劉某要錢,劉某感到不滿,兩人發生性關係。
在鄭某穿衣服時,劉某的憤怒還沒有消散,兩人發生爭執,劉某將鄭某掐死,並將鄭某放進床底。
殺人藏屍後,劉某藉助外出打工向外流竄逃亡,鄭某工作的特殊性,在死亡後沒有引起人們注意,沒有在第一時間報案。
直到賓館工作人員聞到異味,打掃房間時才發現屍體。警方透過對鄭某身份的調查,在洗腳店老闆的幫助下,發現鄭某與劉某的關係。
透過對劉某妻子的耐心勸導,外圍民警的調查,發現劉某藏身城市。在唐山市警方的配合下,確定劉某的藏身之地。
透過警方認真布控,劉某於2010年3月9日於河北省唐山市歸案,案件到此塵埃落定。
案件總結
故意殺人罪(Kill crime)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劉某的供述,他是被人財兩空刺激到了,錢財被鄭某揮霍一空,與鄭某也沒有結婚,心生怨恨,做下錯事。
他的整個犯罪過程都是錯誤的,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也是極其衝動的,毫無道德可言。
沒有考慮妻子孩子和母親的感受,做下錯事。我們作為局外人,應該從本案件中吸取教訓,謹記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保持初心。